通州法院一判決確定交強險保險公司負擔敗訴訴訟費
作者:袁玲玲 金永南 發布時間:2007-08-27 瀏覽次數:1827
本網南通訊:2006年6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復,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保險公司往往在訴訟中以此作為不承擔訴訟費的理由。
通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原告的損失合計131022.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一次性在機動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25000元,醫療費372.50元,合計25372.50元。由被告徐某某按責賠償79237.31元。案件受理費3512元,由原告負擔151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00元,由被告徐某某負擔1600元。
本案的判決,意味著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可直接向承保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承保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根據受害人的請求,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先行賠付的義務。如不適時履行賠付義務,并引起訴訟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