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66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復,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保險公司往往在訴訟中以此作為不承擔訴訟費的理由。2007817,江蘇通州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判決承保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敗訴的訴訟費400元。

2007330,被告徐某某駕駛小轎車與行人崔某某、王某發生碰撞,造成崔某某、王某受傷于當日死亡、車輛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崔某某各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徐某某駕駛的小轎車于2006921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限至2007920止。崔某某繼承人為賠償問題以徐某某和某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通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原告的損失合計131022.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一次性在機動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25000元,醫療費372.50元,合計25372.50元。由被告徐某某按責賠償79237.31元。案件受理費3512元,由原告負擔151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00元,由被告徐某某負擔1600元。

本案的判決,意味著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可直接向承保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承保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根據受害人的請求,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先行賠付的義務。如不適時履行賠付義務,并引起訴訟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