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和諧訴訟“調”出和諧樂章
作者:邵海林 發布時間:2007-08-27 瀏覽次數: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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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調解:第一選擇
為了達到審判質量、審判效率及社會效率的“三贏”,該院把“調解優先、多調少判”作為審判的第一選擇。法院建立了審判員、庭長、分管副院長、院長“四位一體”的調解模式,自下而上,逐級調解,力爭使糾紛解決在基層,矛盾化解在當地。法院還成立了調解小組并吸納人民陪審員專司調解。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案件,法院則聘請專家和行業協會成員參與調解。2006年,該院創建了以司法程序為主導、多種糾紛解決方式并存的多元化的“大調解”工作機制,逐步形成了貫穿于“庭前、庭上、庭下、庭后”的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全程調解模式,當年,該院民事案件庭前調解率達到了50%。同時,法院加大民商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將協調引入行政審判工作,案件執行組織當事人充分協商,使案件自動履行率和執行率大幅上升。
司法聯絡點:化解基層矛盾
該院在農村基層法庭建立司法調解聯絡點制度,充分發揮鄉鎮司法所、居委會等基層調解組織的調解作用,利用他們身處基層、了解基層動向、熟悉民俗民情的優勢,協助法院開展調解工作,將糾紛化解在審判前和審判中。
該院華山法庭在轄區內宋樓、大沙河兩個鎮的10個行政村,設立“司法調解聯絡點”,由華山法庭和司法所牽頭,鎮黨委、政府給予支持、配合,在威望較高的村干部中推選司法調解員,同時每個司法調解聯絡點明確一名聯絡員,負責村司法信息的收集和反饋,及時掌握各村矛盾糾紛情況。對調解員調解不成而形成的訴訟,由調解員或聯絡員主動與法庭聯系,并介紹有關案情,參與法院民商案件的調解工作。
華山法庭審結的民商案件中,鎮司法所和司法調解員參與調解的婚姻家庭、鄰里、拆遷、土地征用、勞務等糾紛占79%。司法聯絡點制度適應鄉土環境,避免了人們對法院公正執法的無端猜疑。建立聯絡點以來,宋樓法庭的調解率大幅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