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一房地產開發公司狀告房產管理局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作者:周曉文 陳黎筍 發布時間:2007-08-24 瀏覽次數:1815
原告鹽城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即對其開發的某廣場樓盤進行商品房預售宣傳,并開展“購房金卡”認購活動。在認購活動中,該房地產公司與擬購房人簽訂《認購協議》,向購房會員卡持卡人每卡收取5萬元人民幣,并在持卡人購房時將其轉為購房款。在認購活動中,房地產公司共收預售款80萬元。
鹽城房產管理局經群眾舉報,對該公司行為進行立案檢查。經檢查認定,該公司向購買購房會員卡的會員每人收取5萬元費用,屬于蘇建函房[2004]471號文規定的“變相預售活動”。房產管理局以該公司行為違反國務院第248號令《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3條及27條,按該令第39條決定對該公司處以責令停止違法預售行為,沒收部分違法所得人民幣6.4萬元,并處人民幣0.8萬元的罰款。
房地產公司認為其收取會員費的行為,不應屬于“變相預售房屋”的行為,房產管理局對原告的處罰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故向亭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在法院決定開庭前,原告自行申請撤訴。
[法官說法] 為規范房地產市場,穩定住房價格,國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調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