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2007525,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鹽城市房產管理局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案。

原告鹽城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066月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即對其開發的某廣場樓盤進行商品房預售宣傳,并開展“購房金卡”認購活動。在認購活動中,該房地產公司與擬購房人簽訂《認購協議》,向購房會員卡持卡人每卡收取5萬元人民幣,并在持卡人購房時將其轉為購房款。在認購活動中,房地產公司共收預售款80萬元。

鹽城房產管理局經群眾舉報,對該公司行為進行立案檢查。經檢查認定,該公司向購買購房會員卡的會員每人收取5萬元費用,屬于蘇建函房[2004]471號文規定的“變相預售活動”。房產管理局以該公司行為違反國務院第248號令《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3條及27條,按該令第39條決定對該公司處以責令停止違法預售行為,沒收部分違法所得人民幣6.4萬元,并處人民幣0.8萬元的罰款。

房地產公司認為其收取會員費的行為,不應屬于“變相預售房屋”的行為,房產管理局對原告的處罰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故向亭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在法院決定開庭前,原告自行申請撤訴。

 

[法官說法]   為規范房地產市場,穩定住房價格,國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調控文件。200676,國家建設部、發改委、工商總局聯合發出《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號)。該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等)、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因此,該房地產公司的行為應屬于違法預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