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對大家來說是人生大事,但一不注意,就可能引發紛爭。近日,虎丘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房產公司沒收定金引起的房屋預約合同糾紛。

先付款再簽合同? 

趙女士于2020年10月11日向平平置業公司認購精裝商品房一套,當日簽訂了認購書,支付5萬元定金。后雙方約定于2020年10月25日到平平公司售樓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據趙女士和平平公司銷售小姜之間微信聊天記錄和電話錄音顯示,10月11日至21日期間,小姜要求趙女士在10月25日之前支付20%購房款,但雙方并未明確達成一致。 

10月25日,趙女士如約來到平平公司售樓處,平平公司要求趙女士先支付20%購房款,再簽訂購房合同。遭趙女士拒絕后,平平公司拒絕和趙女士簽訂合同,并于當日短信通知趙女士沒收定金,另行出售房源。 

沒收定金惹爭議

平平公司認為,趙女士沒有按照約定時間簽訂購房合同,違反了認購書中關于按時簽約的規定,依據認購書關于定金罰則的規定,平平公司有權不予返還定金,并另行出售房屋。 

趙女士認為,平平公司提供的認購書所列文本是格式條款,沒有進行加黑加粗等特別醒目的方式,提示自己簽署行為視為已閱讀并同意全部條款,因此對自己沒有約束力。

趙女士要求平平公司返還定金,多次商討后無果,訴至法院。經過承辦法官耐心調解,最終平平公司同意退還趙女士定金,雙方糾紛得到解決。

法官提醒: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的過程中,常常被經營者要求預付部分款項,并簽訂認購書或定金合同。 

作為合同雙方當事人,消費者相對于經營者常常處于信息弱勢,往往都是聽介紹,看宣傳片,查資料,在經營者的引導下經歷完一整套購房流程,所簽訂的合同、補充協議等大部分是由經營者單方面提供的格式文本。 

個別經營者利用合同或協議中的一些條款,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甚至混淆“定金”“訂金”等概念,濫用“定金罰則”,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購房簽約需謹慎,要厘清概念,謹防商家的文字游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