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審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是推進法院和諧司法的重要舉措。為保證司法公正,推進依法治國,實現社會和諧,筆者就陪審員在審判工作中的作用淺談幾點認識:

一要在陪審員的選用上應有針對性。首先在人民陪審員的選用上,避免隨意性,根據個案特點有針對性的選擇陪審員,做到有的放失,人盡其才。充分他們發揮專業技能與法官理性審判相互彌補,促進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二要從制度上保證人民陪審員的獨立地位。為了解決實踐中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的現狀,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陪審員就必須依照自己的獨立意志來進行判斷,而不能受法官的牽制和約束,成為法官的陪襯。要保證陪審制度正常地發揮其功效,就必須在制度上保障陪審員的獨立地位,從而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判,增強了司法裁判正當性的社會基礎,加之人民陪審員身為普通民眾,與當事人有一種自然的親和力,使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不但沒有被削弱,相反得到了進一步的增強,人民法官的司法形象也得以提升。

三要加大培訓力度。要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不斷加大對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力度,有的人民陪審員法律專業水平普遍較低,誠然多數陪審員接受過法律培訓,但由于培訓時間相對較短,“充電”效果不明顯,導致工作效率低下,因此,應注重加強陪審員業務培訓,政治處結合人民陪審員工作開展情況,制定培訓計劃。通過定期舉辦培訓講座、參加庭審觀摩、舉行案例評析等活動,不斷提高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的能力和水平。從根本上杜絕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 、“合而不議”的現象。

四要明確陪審案件范圍,適當擴大陪審案件范圍。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當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案件,涉及現代科學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案件,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訴或抗訴案件、案情簡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等。要切實發揮陪審員履行職責、宣傳法律、參與調解、化解糾紛、增進和諧的重大作用。不斷拓展當事人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渠道。

五要讓人民陪審員積極“參審觀摩”,共同提高促公正。在庭審過程中,要鼓勵陪審員對案件存有疑問的,主動的向當事人發問,對需要進行法庭教育的,主動的進行說服教育,對案件處理有新想法的,主動表達不同觀點。特別是刑事案件的陪審員,不再是法庭上的擺設,而是化被動為主動,應積極投入庭審各環節,并從不同的角度對案件審理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

六要尊重人民陪審員,讓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職能充分發揮到實處。要切實把實施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人民法院促進司法公正、強化司法監督、增強司法權威的一項重要任務抓到位,要將人民陪審員作為法院發展環境的重要內容。在對陪審員的管理使用上,實行“集中管理,分類使用”,要建立起與人民陪審員經常性的業務聯系。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及時傳達給人民陪審員,幫助他們了解當前的立法狀況。案件判決后被告人的執行情況、改造情況和再犯罪情況及時向陪審員匯報,使他們在今后的定罪量刑上把握更為準確的尺度,認真聽取陪審員對于犯罪趨勢、犯罪特點的調查分析,及時制定對策。在庭審過程中,陪審員要勇于當庭給法官“挑刺”,共同提高庭審水平,促進司法公正。要充分發揮各自在工作實踐中積累的豐富經驗和了解社情民意的優勢,切實做好調解和服判息訴工作,對推進案件的陽光審判起到了積極作用,對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起到了助推作用,同時也提高了群眾對法院裁判的認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