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為充分發揮訴訟調解易于鈍化矛盾、降低訴訟成本、利于當事人履行和促進社會和諧的優勢,通過創新訴訟調解制度,規范和強化訴訟調解工作,確保了訴訟調解工作的有序實施。

建立特種類型案件調解程序前置制度。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必須現行調解的案件,只有《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了離婚案件必須調解。隨著改革進程的深入,我國進入矛盾凸顯期、多發期,人們的心態變得浮躁,社會矛盾一觸即發。為了把矛盾控制在初發階段,著力構建和諧社會,新沂法院嘗試著建立了特種類型案件調解程序前置制度。將調解程序前置的范圍,從目前僅有的離婚案件擴大到家庭財產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合伙糾紛以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等領域;對那些案情復雜,當事人情緒對立,逕行下判可能導致矛盾激化,造成社會不穩定的案件,均要求先行調解。

建立隨時調解制度。以前的調解一般是在法庭辯論終結后、判決之前進行,這導致留給法官做工作的時間和當事人考慮、協商的時間較短,不利于調解取得成效。為此,新沂法院不受案件是否立案,事實是否查清以及答辯期限等條件的限制,將調解時間確定為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訴狀后到宣判之前的任何時間,只要有調解的希望都要盡最大努力進行調解。尤其對經過庭審中、庭后的調解仍未達成協議的,在判決宣告前,根據庭審情況,給當事人作好利弊分析,爭取在最后時刻達成調解協議。

建立案外人協助調解制度和調解聯動機制。在當前社會轉型期,國家投入不足,司法資源十分有限,而調解制度又是在“熟人社會”上發展起來的,于是建立了案外人協助法官調解制度和調解聯動機制。充分利用當事人的親戚朋友、單位領導、基層組織與當事人之間感情上的親近感和親和力,感化、勸導當事人,化解矛盾,解決糾紛。

建立特邀調解員制度。為解決審判力量嚴重不足的矛盾,新沂法院在工會、婦聯、街道和法院退休人員中,聘請了12名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善于做群眾工作及與案件所涉問題有專門知識的特邀調解員,由法院委托并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后,對所委托的案件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建立闡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了法官在當事人舉證階段的闡明職責,目的是促使當事人積極、全面、正確、誠實的完成舉證,引導當事人將訴訟之外發生的自然事實轉化為法律事實,從而將訴訟之外的實體權利轉化為訴訟上法官所能認可的權利加以保護。鑒于目前我國老百姓的法律知識比較欠缺,訴訟能力相對低下,新沂法院將法官闡明職責演化為訴訟指導制度,把它從舉證階段擴大到訴訟全過程。對諸如民工追薪案件中的農民工,不僅要促使他們正確舉證,還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告知訴訟風險,尤其是在舉證艱難的情況下,引導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勸導其接受調解,充分發揮調解的效率和效益,從而避開判決艱難的舉證、煩瑣的程序帶來的風險和代價。

建立專業化審判制度。新沂法院在民事審判庭相繼成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交通事故賠償、涉軍案件、婦女兒童權益保護五個專業化合議庭。這此合議庭審理案件類型相對固定,基本都涉及當事人權利處分自由度較高、調解可能性較大的案件。該院在這些專業合議庭選派了經驗豐富的審判長,有針對性地加大調解力度,并及時總結調解經驗,探索建立具有專業化特色的調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