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工作面臨的問題分析及解決對策
作者: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8-21 瀏覽次數:1802
新的訴訟收費辦法實施后,大大降低了訴訟門檻,大量民事案件涌入到法院。案件進入審理階段,作為一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難的問題日益突出,送達難直接影響了案件審理周期延長,消耗了法官大量精力,有時因送達不能而直接影響案件質量。
根據賈汪法院的實際情況,送達難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被告地址確認難。不少當事人到法院起訴時,對被告的確切住址知道的不確切,對被告的通信聯絡方式不知道,造成案件進入審理時,法官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地址或聯絡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難。
二是直接送達難。一方面由于法院經費困難很難承受大量的直接送達產生的費用,難以以直接送達為主;一方面由于當事人地址不準確,或雖然準確由于不認識當事人,直接送達也有相當部分送達不出去,出現了地址難尋、當事人難找、案外人不協助難題。
三是郵寄送達難。基于上述原因,通常做法是以郵寄送達為主。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但郵政部門不給回執。正常情況下,只要通過一段時間信件未被退回即視為送達。帶來問題是在首次送達訴訟文書(含開庭傳票)時,經常出現到開庭時被告沒有到庭,法官只能再次確認被告詳細地址,另行確定開庭時間。開庭時間已過而送達的信件才被退回現象。如到郵政部門查詢回執以確定被告是否收到送達訴訟文書,卻要等十幾天甚至一個多月才能得到郵政部門的反饋結果,嚴重影響了案件的正常審理。
四是協助送達難。在送達時,出于經費的考慮以及辦案紀律的規定,原告一般不愿意也不能協助陪同法官直接送達。法官直接送達要求他人幫助找被告住址或指認被告本人時,其他人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理,不愿意給法官指認被告住址或被告本人,這種現象在農村表現尤為突出,像法官下村找被告送達時,路上碰面卻因不認識而無法送達,且一旦驚動了被告,有時就根本無法直接送達。
五是留置送達難。由于現在社會人員流動性大,一方面當事人或長期或短期外出工作,家里無人或多是空巢老人或留守兒童,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很難作出留置送達的決斷,即使被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在場的,由于找不到見證人在場見證,拒收時,法官也很難采用留置送達方法。一方面當事人走親訪友或一時間不在家,法官直接送達撲空,留置送達不成,甚至多次送達才能完成送達任務。
針對上述情況,賈汪法院采取以下措施應對:
一是立案嚴格審查。在立案時,要求起訴人盡可能地提供被告詳細的地址和最新的通信聯絡方式,并簽收當事人地址確認書,為順利送達創造條件。
二是靈活送達。在堅持以郵寄送達的基礎上,把直接送達有被動到被告所在地送達轉變為在法院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同時,盡量通過電話、手機的方式與被告取得聯系,告知被告郵寄已送達并告知開庭或調解時間,有代理人的通過代理人與被告取得聯系,完成送達任務。直接送達轉變是盡量通過電話、手機的聯系方式,直接通知被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到法院,法官直接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送達當事人。
三是充分利用節點送達。如第一次送達后,雙方都到庭的,法官根據案件情況就地送達第二次開庭傳票、調解、詢問傳票給當事人等,利用第一次雙方當事人都到場的時機,法官即可再次確認當事人的最新地址以及最新聯系方式,為案件以后的送達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