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月份,徐州市賈汪區法院受理意外事故死亡賠償糾紛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案件除外)9件,比2006年全年的3件增長了2倍。9件死亡賠償案件總計死亡10人,均為農民。其中溺水死亡賠償案件4件,死亡5人;觸電死亡賠償案件2件,死亡2人;工作期間受傷死亡賠償2件,死亡2人。

該類意外事故死亡案件的出現,具有以下的多方面原因:

一、受前段時間連雨、雷電等災害天氣的影響,天氣潮濕、氣候多變,致使溺水、觸電等意外事故死亡案例增多。

二、尤其是在農村還存在安全隱患。受前段時間連雨天氣的影響,農村出現了一些水塘、水溝、溝渠,由于濕滑、淤泥,造成安全隱患。

三、居民缺乏安全意識。在當今社會,居民尤其是農民的安全意識亟待增強。在我院審理的一案中,馬某在經過泉河北鋪設中的鐵路涵洞時,手機從涵洞的蓋板縫隙中掉落,行人勸他不要撈,他回家后想想還是心疼,遂對老伴說“去撈手機”,在黃昏之時扳開蓋板進入涵洞內撈手機,其女婿蘇某聽說去撈手機也去幫忙。二人一夜未歸,第二天發現兩人溺水而亡的尸體。死者家屬遂起訴鐵路維護公司。此案中可以發現受害人存在很大的過錯。在該院審理的觸電致死案件,死者被發現在高壓電線桿下觸電死亡,經勘驗電壓桿下有留下的腳蹬、鉗子等盜電工具,甚至電線上還有被剪斷的電線,各種證據能夠指向死者極有可能是偷電死亡,但死無對證,死者家屬起訴供電公司。

該類案件比去年數量增多,還反映出居民用法維權意識的增強,也從另一角度反映出訴訟費門檻降低給老百姓打官司帶來了便利。同時,由于所涉案件皆有人死亡,其家屬情緒一般比較激動,容易信訪和纏訴。

從法院審理角度,該類案件處理難度相當大,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查清案件事實難度大。這類案件一般由于當事人死亡,或者沒有其他證人或死亡后才發現,事情的經過難以查清,或者死亡后,死者家屬不同意對尸體進行解剖,無法查明死亡的原因。

(二)是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如工傷、雇傭、承攬、觸電、管理、溺水等死亡案件中,涉及的責任主體、過錯程度復雜難以認定。

(三)是涉訴標的額比較大。根據現行的賠償標準,當事人一般起訴要求的死亡賠償金額較大。

(四)是當事人情緒對立。這類案件的原告由于失去親人,情緒不穩定,案件處理難度大,很難調解結案。同時,原告不管有理沒理,告到法院,都希望訴求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法院一旦判決少了或不支持其主張時,原告就會將矛頭轉向法院。

(五)、信訪壓力大。這類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原告一般很難做工作,處理稍有不慎,原告極容易上訪。

就法院來說,我院在解決這些案件中,堅持做到:

一是做好法律釋明工作。由于原告為農民,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認真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引導當事人正確訴訟。

二是做好思想工作。這些案件,由于涉及到原告最親近的人死亡,原告心情悲痛,情緒激動,思想很容易走入死角,出現偏執。如不從思想上做通原告工作。案件即使結了,原告也會沒完沒了,上訴、信訪等都可能出現。所以,要求法官在審理中,把思想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想盡一切辦法去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三是積極查清事實。在審理中,凡當事人提出要求查明的事實,法官都要進行調查;要求法官對每一個死亡案件都要勘驗現場;法官認為需要調查的事實均要依職權進行調查,窮盡一切手段查清案件事實,使當事人在案件事實方面無懈可擊。

四是切實理清法律關系。法官在辦理案件中,對于法律關系問題必須理請,必要時召開案件研討會或者向上級法院法官請教,不輕易下判。

五是嚴格辦理程序。鑒于這類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在辦理中,任何一個程序環節都不允許簡化或者遺漏,確保當事人在程序上找不到任何瑕疵。

法官并非是全能,因為每一個意外事故并非都能找到相應的賠償對象,呼吁廣大群眾能未雨綢繆,減少該類意外事件的發生。尤其在廣大農村要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建議村委會等有關部門應在災害天氣要加強安全檢查,在存在安全隱患的部位要張貼醒目禁止進入公告,要加大宣傳力度,做到家喻戶曉;同時居民自身的安全意識亟待加強,不能因為和平時代就覺得危險與自己毫無關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盡起監護職責,不允許讓未成年人獨自或結伴到危險水塘游泳。居民應有保險意識。另外,在意外事故發生后,對找不到賠償人的、遭難的當事人補償問題,也建議由當地政府在應急經費中撥出一定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