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崗致傷惹是非,誰賠?
作者:王志彬 錢偉 發布時間:2007-08-21 瀏覽次數:1504
本網南通訊:南通某紡織有限公司的一門衛離崗與廠內一裝卸工開玩笑,無意中被對方推倒后致傷,為醫藥費賠償等事宜,他將公司和裝卸工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相關費用。近日,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最終判決公司不應承擔雇主責任,肇事方包某賠償患者70%的醫療費8575.59元。
庭審中,原告陸某訴稱,原告和被告包某同是被告南通某紡織有限公司的職工。今年2月2日,外單位人員來紡織公司提貨,貨裝完后,原告正準備去拿產品出庫通知單時,包某從車上下來,開玩笑似地推了自己一把,致原告倒地受傷。事故發生后,被告包某僅支付原告人民幣2300元。原告多次與兩被告協商均未果,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醫療費人民幣10336.42元,其余費用待傷殘評定后再確定。
經審理查明,陸某系紡織公司的門衛,包某長期為紡織公司從事裝卸業務。今年2月2日,包某等人正在為紡織公司的卡車裝貨,陸某到裝貨點與包某開玩笑,在玩笑過程中,包某推了陸某一下,致陸某倒地受傷,隨即被送往南通市中醫院住院治療。次日,陸某轉院至南通市小海醫院繼續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
另查明,紡織公司門衛制度規定,門衛工作人員不允許脫崗、離崗,離崗必須有人代崗。物品出廠門時,必須由門衛在傳達室收取出門證,同時必須嚴格核對檢查等。事故發生時,陸某系一人當班。
法院認為,被告包某在與原告開玩笑過程中推倒原告,致原告受傷骨折,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主動到裝卸點與包某開玩笑,其主觀上有一定的過錯,亦應承擔次要責任。關于被告紡織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這需要審查原告和被告包某的行為是否屬于從事雇傭活動。本案中,原告主張其至被告包某處是為了拿出門證,該主張無其他證據佐證,且與門衛制度相悖。同時,當時現場證人亦證實原告并非去取出門證,而是與被告包某開玩笑。故難以認定原告與被告開玩笑的行為是履行職務或與履行職務存在內在聯系。本案中,假若將此嘻笑行為視為從事雇傭活動,則不僅對雇主責任進行了不當擴張,也無形中放縱了雇員不當行為,其結果顯然與雇主責任制度的設立初旨相悖。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