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六法巧調民事案件促和諧
作者:朱玉軍 發(fā)布時間:2007-08-21 瀏覽次數:738
本網徐州訊:邳州法院從構建和諧社會目標出發(fā),緊緊抓住民事調解工作這個關鍵環(huán)節(jié),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在堅持依法、自愿的基礎上,盡量用“和諧”方式解決當事人的矛盾和爭議,通過“六法”并用,收到了良好效果。
該院在實踐中,對民事案件堅持做到每案必調,采取立案調、送達調、庭前調、庭中調、庭后調等,使民事調解工作步入規(guī)范化。具體做法是,一是風險告知調解法。立案時,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情況,可知其中存在一定的訴訟風險,當事人的期望值不一定能夠達到。為此,立案人員應及時向其告知訴訟風險,并積極展開調解,立爭在其意識到個人訴訟風險后,能主動退出或參與調解,盡可能減少訴累。二是情法相施調解法。針對每一件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辦案法官要提前擬定調解提綱,對涉及法律、法規(guī)方面的知識要全,對要運用鄉(xiāng)土民情的知識要實,確保在調解過程中,做到講法明明白白、說理實實在在。三是背靠著背調解法。針對雙方當事人要求的愿望,采取不見面的調解方式,進行“暗”中溝通,一旦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即可促成調解。四是平衡支撐調解法。實際調解工作中,由于無過錯方往往要求過高、期望值過大,常常使調解不歡而散。對此,該院在調解前,認真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拿出令雙方當事人可以接受的共同點,通常對無過錯方當事人的過高要求“壓”一點,對有過錯一方當事人給定的標準“升”一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