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分割“重大標準”之理解
作者:仇慎齊 發布時間:2007-08-20 瀏覽次數:1696
根據《物權法》第99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雙方約定不得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也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一方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但何為“重大理由”,《物權法》并沒有作出具體的解釋。而《物權法》即將由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其施行在即之即,如果不能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分割“重大標準”作出正確的理解和界定,必將對今后的司法實踐造成不良的阻礙和影響。筆者撰此小文,將自己學習《物權法》的理解和體會不怕貽笑大方而公之于眾,拋磚引玉,以期引起爭鳴,以便于在《物權法》施行后能正確的指導我們理解和適用。
既然《物權法》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分割采取“重大標準”,我們就應該對“重大標準”作出正確的理解。何為“重大”?商務出版社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重大,大而重要;用于描述抽象事物。可見“重大標準”,也是一種抽象標準,一般難以作出完全的一目了然的規定。這只能由法律適用者根據案情和有關因素以及裁判的后果對夫妻關系的影響上自我判斷。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去理解重大理由的標準:
一是從共有財產的價值本身。共有財產,按實物是否具有可分性,分為可分物(比如貨幣)和不可分物(比如一張古畫)。對于可分物,筆者認為其“重大標準”可以適當降低要求,不論事前夫妻雙方是否對共有財產有否約定,如果夫妻雙方約定改變共有關系,或者一方因生活中出現重大的特殊原因時(比如己方的父母重病急需用錢,而對方不同意給付時),則法院應予以準許。對于不可分物,“重大標準”則應從嚴掌握。從共有財產本身的價值上判斷,筆者理解如果繼續維持共有關系,會對共有財產本身的價值或對共有人利益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時,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比如,夫妻一方轉移、隱匿、毀損共有財產時,對方即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當然這里的分割,不是實物的分割,而是共有財產價值的分割。
二是從共有人的生活急需。比如共有人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處理共有財產,否則將使其日常生活無法保障處于極度困境時,不論是否事情是否有約定和事后是否達成分割協議,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
三是從共有人的共有關系。夫妻共有財產存在的基礎是夫妻關系。如果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將會動搖夫妻關系時,法院在裁判該類案件的時候要慎重考慮。但,筆者堅持認為,當出現繼續維持財產共有關系,將對共有物本身的價值、共有人本身的利益和日常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時,夫妻共有財產可以進行分割。
符合重大標準的幾種具體類型:
1、約定分割。對于可分物,夫妻雙方達成分割協議的,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對于不可分物,夫妻雙方達成分割協議,并且不會影響到夫妻關系時,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
2、夫妻一方轉移、隱匿、毀損共有財產,對對方的合法利益或對共有物的本身價值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時,對方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3、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處理共有財產,否則將使夫妻日常生活無法保障處于極度困境時,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
4、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