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正處在由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時代轉軌時期,經濟制度的轉變,導致人們之間的利益格局也將發生重大的調整,接踵而來的社會矛盾不斷的涌現,原有的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不是完全能夠適應新形式的需要,因此積壓的社會矛盾就越來越多,如果不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解決這些矛盾,必將危及我們社會的穩定和我們黨執政的地位。然而解決矛盾的途徑雖然有多種,但是最能徹底消除矛盾糾紛使雙方都能心服口服的方法,就是調解,調解對于我國構筑和諧社會是一劑非常好的良藥。過去一段時間,我們在就化解社會矛盾方面,尤其是法院在解決民事糾紛方面“重判輕調”,強調判決的強制性,而勿視調解的作用,使當事人不是心服口服,導致上訪人員象潮水般奔向上級部門,這對我們社會的穩定和我們政權的穩定帶來了一定的威脅。黨中央英明決定,要構筑和諧社會必須加強各級組織對調工作的重視。筆者就在新形勢下做好調解工作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調解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

我國的調解制度主要是由三個部分組成:一是法院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三是人民調解。這三部分的調解人員的業務素質是參差不齊的,有些經過了專業培訓,法律政策水平較高,而有些就不怎么樣,在處理糾紛時,僅憑經驗和感覺。就三部分調解人員來講,法院的調解人員,業務知識比較專業,政策、法律水平較高,但社會知識和其他自然科學知識相對來講又比較薄弱,而作為行政調解人員和人民調解的調解人員,他們在自然科學知識方面又可能比法院的調解人員要強些??傊徽撌欠ㄔ旱恼{解人員,還是人民調解的調解人員,其知識都不是很全面的,為了適應新形勢下調解工作的需要,所有的調解人員都有待于提高法律業務知識、社會科學知識和自然科學知識,只有具有全面豐富的自然科學知識和社會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調解人員才能在分清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做好調解工作。要做好調解工作,調解人員除了有才能外,還要有德。這里的“德”就是指調解人員的職業道德。作為一名調解人員必須做到不貪污受賄、清政廉潔、公正無私、心地坦蕩、作風正派、與人為善、胸懷寬廣,在處理糾紛時,對事不對人,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在群眾中有很好的口碑。只有這種有才有德的調解人員,才能真正把調解工作做好,把社會矛盾真正化解掉。

二、調解人員必須掌握的調解原則

調解人員對矛盾糾紛的調解不是漫無目的的,而是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調解首先必須遵循的原則就是自愿原則。只的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才能啟動調解工作,否則就失去了調解的基礎。強迫調解最終是沒有結果的,也是違法的。第二個調解原則就是要查明事實,劃分責任的原則。這是作調解工作的根本。只有在查清矛盾糾紛的事實基礎上運用政策法律尺度和道德標準,劃分矛盾雙方當事人在糾紛中誰是誰非,各方當事人應承擔多大的責任。而且要敢于劃分責任,不能“和稀泥”,不分清責任地去調解,這是很不利于調解工作的。不劃分責任,有些矛盾糾紛的當事人,沾了便宜還不知自量,咄咄逼人,叫冤叫屈,增加調解工作的難度。而客觀地把責任劃分以后,每個矛盾糾紛的當事人都知道,這樣調解對自己是有利的,最大限度地保護了自己的權益。第三個調解原則是合法調解的原則。不能因為要調解這個矛盾糾紛而去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超越法律范圍去調解,這是我國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因為這樣做了,雖然解決了這個矛盾糾紛,但必將產生新的矛盾糾紛,把問題搞得更加復雜化,因此,調解必須合法調解。

三、要講究調解方法,提高調解藝術

做任何工作都要講究工作方法,工作方法正確,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調解工作也是一樣,針對不同的案件,應該采取不同的調解方法。作為一個優秀的調解人員,應該站在較高的角度,選擇合適的調解方法,基本上就能夠做到對癥下藥,藥到病除。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調解方法有:一是說理法。這是司法工作人員最常見的方法。因為司法工作人員最大的優勢就是法律政策水比一般的公民要高些,利用自己的業務優勢,結合具體的案情,向當事人說理說法,一般的當事人都能夠做到通情達理,只要我們的調解人員法律政策宣傳到位,道理講得清楚明白,矛盾糾紛也就很容易調解成功的。二是交心法。對于選用這種方法做調解工作,司法調解人員首先就要看矛盾的糾紛的當事人對自己是否信任,不信任就不要選用這種方法。如果信任的話,就可以大膽的和他交心、談心,站在公正的角度,大膽的指出他的對與錯。因為他信任你,你講他的對與錯,他都不會反感,而且會誠懇的接受。最起碼他相信你不會站在對方為對方說話。你主動提出的調解方案會很容易被雙方接受的。三是換位法。碰到那種公理觀念比較差,只認自己的道理的當事人,不妨讓他換上兩個位置,一個位置就是讓他處在對方當事人的位置,他認為這種糾紛該如何處理。一個位置就是讓他處在調解人的位置,這種糾紛又該如何處理。通過變換不同的位置,使他有一個正確的公理觀念,只要他能一個公理觀念,這種糾紛也就能夠很容易調解成功。四是冷卻法。對于有些過于激化的矛盾糾紛,就不要太急于求成了。太急了反而會火上加油,將矛盾激化,而是先把矛盾穩定下來,制止當事人把矛盾擴大,過一段時間待雙方當事人的心情平靜下來,再做調處,可能效果會更好些。五是感化法。有些糾紛通過司法人員的真誠行為,會感化當事人,便于矛盾糾紛的調解。六是集中法。就是將與案件當事人有影響力的其他人員集中起來,通過他們去做當事人的工作,將調解人員的調解意見灌輸到當事人的頭腦中去,這樣做,一般都能夠收到很好的效果。作為調解的方法還有許多種,這里就不再一一列舉。

做好調解工作,除了講究方法外,還要注重調解藝術。這就要 求調解人員在調解過程中要充分運用法律知識,社會科學知識和自然科學知識去向當事人解釋、宣傳,給予當事人以人文關懷,增強調解人員的親和力,事事處處都為當事人著想,盡量減輕群眾的負擔,在依法辦事的前提下,盡量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講究調解藝術,使調解工作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總之,在做調解工作的過程中,調解人員能夠做到業務熟練,職業道德高尚,工作方法得當,做好新形勢下的調解工作,應該是不成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