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預防措施
作者:楊寶杰 發布時間:2007-08-17 瀏覽次數:1545
長期以來,許多人都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是“私事”。這種意識影響著我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司法的態度,我國至今為止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不僅在立法上存在著不足,在司法和執法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漏洞。使家庭暴力游離于法制觀念以外,家庭暴力沒有能夠在法律上得以有效地遏止。眾多受害者特別是女性因受家庭暴力的迫害,身心健康受到極大摧殘。正是這樣一種外部環境使得我國家庭暴力問題越來越嚴重。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家庭暴力是一個全世界都關注的普遍性問題。它的普遍性表現在:一是在世界范圍內,無論是強大的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
或多或少都存在著家庭暴力;二是家庭暴力在不同的種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階級、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傳統,不同的職業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廣泛的存在;三是不管是過去還是現在,不管是平時還是戰時,家庭暴力從來沒間斷過。
2、家庭暴力的廣泛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婦女。有許多國家的調查表明有1/4到1/2的婦女受到現任或前任配偶的肉體折磨。在中國,美滿和諧的家庭雖然占上流,但是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所帶來的痛苦和傷害正肆虐著全球的每一個地方。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行動綱領》,對婦女的暴力,包括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列入12個重大的關切領域,呼吁各國政府、國際社會和民間社會,包括非政府組織和私營部門采取戰略行動,預防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
3、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家庭暴力的隱蔽性表現在:一是地點隱蔽,主要發生在家庭內部而非公共場所;二是有些受害者考慮到自身的面子和家庭的聲譽而通常對家庭暴力進行掩飾;三是家庭內部所發生的暴力往往與某些家庭隱私相關聯因此沒有被曝光;四是公眾的漠視和司空見慣讓人們對家庭暴力現象視而不見。
4、后果的嚴重性。家庭暴力的后果和危害的嚴重性,除了其存在的普遍性以外,還表現為手段的殘酷性,家庭暴力中使用的手段如毆打、監禁、捆綁、溺嬰、殘害肢體、殺害、殘害性器官、亂倫、精神折磨等后果的嚴重性。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產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諸多方面的,引發家庭暴力的具體原因也是錯綜復雜的。一般認為如下幾個方面的因素不容忽視。
1、文化水平比較低是一個重要原因。在眾多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素質低下,很大一部分人是文盲或是只有小學文化。在家庭里,稍微不順心就張口即罵、舉手即打,想到的只是用武力解決一切家庭矛盾和家庭糾紛,不懂得以理服人、以情動人。
2、社會寬容助長了家庭暴力的形成與發展。長期以來人們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庭內部的事情,導致“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盡管家庭暴力性質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更加惡劣,但它成了“四不管”的空白地帶,這實際上是對丈夫打妻子的一種默許。不愿干預、懲治過輕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同時法律也失去了它應有的預防作用和懲治作用。此外執法部門對家庭暴力處理過輕打擊不力,這其中雖然有立法還不夠完善的因素但人們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寬容、忽視態度卻是最關鍵的。
3、婦女自身的原因。在現實中,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能長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軟弱的婦女,這也是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她們思想觀念陳舊,“嫁雞隨雞,嫁狗隨狗”,遭受家庭暴力之后,總是抱怨自己的命不好嫁錯了丈夫。加之“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自己不反抗,又不敢對外公開,施暴的丈夫當他們第一次出手沒遭到反抗時,便變本加厲,暴力越來越升級,因此,當女人遭受家庭暴力時,首先要作出強烈反抗,反抗失敗,即把家庭暴力公之于眾,以尋求外界輿論的幫助。當一個人的人格都丟了,還有什么家丑可遮的呢?女人的軟弱是助長家庭暴力存在和發展不可忽視的原因。
4、法律方面的原因。總的來說,我國的法律法規雖然從多方面多角度確立了家庭暴力的違法性,但由于法律規定的原則性較強,一般都缺乏具體的認定和制裁的標準,而導致法律制裁和懲治措施不夠嚴密,可操作性不強。
三、遏制家庭暴力的預防措施
我國家庭暴力現狀和現行反家庭暴力立法狀況表明,為了有效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行為,完善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律機制勢在必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盡快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
盡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據,通過立法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濟途徑。在新《婚姻法》中,反家庭暴力方面已有了可喜的進步:第一次提出“禁止家庭暴力”,確定了將實施家庭暴力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準許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增加了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的內容。但這些都還不夠完善,目前還需要制定一部專門規范家庭暴力的單行法律或法規,使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規范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此外,我國也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如加拿大,把家庭暴力列為公訴案件,在加拿大的許多省份頒布了“家庭暴力法”和 “緊急情況保 護令”。如婦女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
2、規定婚內家庭暴力和有過錯方的損害賠償。
新《婚姻法》僅對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配偶給予了家庭暴力損害賠償金,而對非離婚的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權沒有規定,但筆者認為家庭暴力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而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往往給被害人帶來重大的人身傷害、精神創傷和經濟損害,同時構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家庭暴力損害賠償請求不應以是否離婚和請求人是否有過錯為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不應該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圍之外。
3、改革和完善刑事制度。
應在刑法中增設家庭暴力罪罪名。“家庭暴力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包括所有發生在家庭中侵犯家庭人員人身和財產權利而構成犯罪的行為,并可借鑒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設定“違反保護令罪”。此外,還應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同時對家庭暴力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4、加強執法力度。
除了完善立法體系之外,執法者的得力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環節。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司法比立法更為重要,因為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過司法來實施,徒法不能自行。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司法干預模式,公、檢、法機關聯合執法,真正做到依法治暴。
5、建立社會求救系統。
由于家庭暴力可能時時處處發生,建立一套通暢快捷的求救系統,有利于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公安、民政等部門應通力協作,向社會公開求救電話,實行24小時服務。
6、推廣普法教育,增強公民的法制意識。
從婦女教育著力,加強婦女教育,提高她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為了制止家庭暴力除了社會救助外,婦女人身的努力也是至關重要的,廣大女性應自覺接受法制教育自我保護的教育。提高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面對丈夫的淫威,婦女不能只是低三下四,一味的忍讓要戰勝自我,戰勝軟弱敢于反抗,善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