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814,姜堰法院在該市大泗鎮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企業拖欠土地使用金糾紛案,該院分管副院長姜國云親自擔任審判長參加合議庭。姜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朱衛峰主任和另20名該市人大代表、4名市政協委員應邀到庭參加旁聽,大泗鎮部分企業主也自發旁聽了庭審,庭審結束后各方反響良好。

據了解,原告一方是姜堰市大泗鎮集體經營管理站,被告一方是個人獨資企業??姜堰市海洋包裝箱用品廠,投資人欒中桂。19971114,原告與欒中桂簽訂《姜堰市增強塑料廠資產所有權轉讓合同》,該合同約定塑料廠總資產及總負債(不含土地資產),扣除在職職工養老資金和預留退休工資,原告以四萬元價格轉讓給欒中桂,欒中桂將價款一次性支付給原告;現有職工的退休工資由欒中桂負責;企業原有債務由欒中桂償還;土地使用權由原告以協議方式轉讓給欒中桂長期使用,欒中桂按協議規定交納土地使用費,等等。當日,欒中桂以姜堰市增強塑料廠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土地使用合同》,約定原告將原增強塑料廠的土地5.08畝,包括房屋用地及場地用地及其他用地給欒中桂使用,合同期五年,截止20021118;期滿后重新簽訂合同,土地使用金按實際使用面積由欒中桂按4/平方米支付,由原企業承擔的大泗村四組的土地補差款700/年由欒中桂支付,其余部分由欒中桂每年分兩次給付;欒中桂應按時按標準給付租金,如不按時給付,由其按日5%支付違約金。該合同經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后公證處對上述兩份合同予以了公證。

合同簽訂后,欒中桂于1999118以原增強塑料廠的資產申請興辦獨資企業姜堰市海洋包裝用品廠,該用品廠承繼原土地使用合同義務。合同履行期間,被告于1999827按鎮政府指示支付其他廠的費用3600元,以抵算土地使用費,余款因雙方發生爭執協商不成,今年627日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土地有償使用費121 923元、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600 000元,合計721 923元。

在上午的庭審中,圍繞被告是否已全面履行19971114《土地使用合同》,雙方訴訟代理人展開了激烈辯論,被告代理律師認為,從程序上看,原告主體不適格;從實體上看,盡管大泗鎮政府及集體經營管理委員會不積極與被告結帳,但被告仍積極履行義務,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費。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代理人則認為,一、原告和被告于1997年簽訂的土地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時間應至雙方解除之日止。2002年到期后雙方雖未續簽合同,但被告一直在使用該土地,故根據合同法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仍應按原合同的規定。二、被告所提出的代交的農業稅、工業公司照明費、補交的稅款、支付退休人員工資、償還農經站的債務,均不能抵算土地使用費,因為從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可以看出,合同中已減去農業稅,稅款及債務應由被告支付及承擔。三、被告未按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履行了合同義務;違約金的計算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予支持。

鑒于雙方分歧很大,調解不成,合議庭利用中午休息時間認真進行了評議,下午3時當庭作出宣判,判決結果如下:

一、被告姜堰市海洋包裝用品廠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姜堰市大泗鎮集體經營管理站土地使用費92394元,并支付違約金120000元,合計212394元。

如被告逾期未履行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538元,由原告負擔8651元,被告負擔3887元,雙方均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交納法院。

通過近一天的認真旁聽,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深有感觸,他們一致認為,法院庭審規范有序、公正高效,以證據認定事實,以程序保證中立,判決結果有理有據,令人信服。參加旁聽的企業主則對法院在鄉村巡回審理案件表示熱烈歡迎,認為這是一種以案說法、生動有效的普法形式,讓老百姓從中受到教育,同時也有利于老百姓對法院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切實增強審判公開化、透明度。還有一些鎮村干部感慨地說,法院工作真不容易,當事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頭緒繁雜,但法官“火眼金睛”能準確抓住“麻筋”,不為當事人所左右,能夠當庭評定當事人證據的真偽,確認案件事實,并作出判決,確實有水平,實在了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