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叫停一起公民訴訟代理收費
作者:步靜宜 發布時間:2007-08-17 瀏覽次數:1599
本網南通訊:委托不具有律師資格的公民代為訴訟,并約定按執行到位的25%支付他人勞務報酬,該代理合同是否為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姜某某經人介紹與被告孫某某相識,雙方達成合意,由被告孫某某以姜某某表哥的身份為其代理其與楊某某、蔡某某、某某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訴訟中,原告姜某某支付給孫某某去山東調查取證等費用15000元。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承諾書實為原、被告間的代理合同。被告以公民的身份為原告代理訴訟,并按執行到位額的25%收取勞務費用,而法律服務應由司法行政機關統一規范管理,原告既非律師又非法律工作者,其因代理訴訟業務而收取勞務費用,明顯是以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有償法律服務,與法律服務的嚴格準入制度存在明顯沖突,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原告出具給被告的關于按執行到位額的25%給付勞動報酬的承諾條款應屬無效,被告認為原告應按承諾給付勞務報酬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為訴訟去山東調查取證的費用,根據原告的承諾應由原告支付,但多余部分被告應當返還給原告。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孫某某返還原告姜某某執行款65000元,返還原告姜某某預付車旅費、執行費的結余部分人民幣95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