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破產企業職工的出路問題,一直是影響破產案件審理的一個焦點問題,也是困擾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審理效果的核心問題。建湖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特別注重加強對職工安置問題的處理,切實有效地解決相關難題。

(一)把好立案關,從源頭上為企業職工安置開好頭。在企業提出破產申請時,從嚴把關,要求破產企業申請人提交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對于未能在合理期間提交的不予立案受理,

(二)積極與相關部門協調,最大限度維護職工切身利益。該院在處理破產案件時,特別注重權衡政府、職工和債權人的利益。在服從縣破產工作指導小組領導的前提下,加強與金融部門、勞動部門的對接,經過多方努力,促使政府開綠燈,如應當由破產企業繳納的各項管理費(如計生檔案托管費等),經過爭取,政府給予破產企業最大優惠,土地出讓金降至10%收取(非破產企業40%收取)。

(三)靈活解決破產企業職工的集資款、上崗保證金和社會集資款。破產企業的債務涉及面廣,職工債權除了工資、勞動保障、失業金、醫療費用等,還有相當一部分債務是職工集資款、上崗保證金和社會集資款,如果將這部分債務納入到第一順序分配,必定使分配比例下降,如不考慮,極有可能引起社會不穩定。因此,該院采取了靈活措施,把職工的集資款本金納入第一順序分配,這一做法得到了破產企業職工的擁護,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債權清收比例和資產變現率。一是不斷探索創新新的執行方式,加大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清收力度;二是不斷挖掘企業自身潛力,通過租賃、重組等方式,盤活企業閑置資產、待報廢資產,實現存量資產增值最大化。如該縣慶豐鎮13家破產企業,經四方聯系,被眾多企業承租,資產變現率達到75%,有效解決了這批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