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相關媒體報道,最近,上海地鐵公司軌交3號線上海站向社會公開征集包括閩南話在內的五種服務用語的方言,期望工作人員在掌握后能形成服務特色,提高服務效率。然而,此舉被該市語言文字管理部門建議叫停,而且在社會上也引起了爭議。并且圍繞地鐵公司是否該推出方言服務,出現了以下幾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這是一項以人為本的服務,無需上綱上線升級到阻礙推廣普通話的高度。對確實存在著得不懂普通話的旅客,不能因為他們人較少,而忽視了對他們的服務。一種觀點認為,這種做法有失偏頗,違法了《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規定,地鐵公司推出方言服務可能讓部分講方言的旅客產生依賴心理,不利于普通話推廣。還有一種較中立的觀點認為,推廣普通話和推出方言服務沒有任何矛盾之處,這不是一道二選一的選擇題,應該考慮的是如何將兩者結合。

對于上述不同的觀點,筆者試以現行法律規定為依據進行分析。我國《憲法》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三條也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這些義務性條款明確了國家是推廣普通話的主體,國家作為公權力主體承擔推廣普通話的法定職責。根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四條規定,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即公民有學習使用普通話的權利。同時根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也規定“本市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這些規定具有倡導性質,并沒有把使用普通話作為公共服務行業的法定義務,也即沒有禁止公共服務行業在必要時使用方言,同時上述法律、地方法規中也存在著可以使用方言的例外情形,說明了在推廣普通話的同時并不排斥方言的使用。根據法無禁止則自由的原則,上海地鐵公司作為公共服務領域的私權主體,不是負有推廣使用普通話特定職責的主體,為了形成服務特色、提高服務質量與效率,加快高峰時期售票速度與客流疏散,在堅持普通話服務的同時推出方言服務經營方式,是上海地鐵公司行使經營自主權的表現,不違反相關法律及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