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他身穿制服,對產品質量技術進行監(jiān)督時,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公務員;當他走進審判庭,坐在審判臺上,參與審理案件時,是一名不穿制服的“編外法官”??人民陪審員。2006年,他參與審理案件32件,無一被發(fā)回、改判。他,就是今年1月被評為全國優(yōu)秀人民陪審員,來自徐州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的稽查處處長、稽查支隊隊長張輝。

張輝曾是一名海軍軍官,軍人的歷練賦予他一身正氣。他身兼工科和法律雙學歷,又讓這股正氣增添了儒雅的內涵。從20053月被選任為泉山區(qū)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第一天起,張輝就不敢忘記身上的“人民”身份,他始終認為,如果僅將陪審員作為一種政治資本,在工作中漠視當事人的疾苦和冤情,那么建立人民陪審員制度將會事與愿違,更談不上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因此,不論案子大小、性質如何、涉案當事人是誰,張輝都能站在公正、為民的立場上,與法官共同把每個案子辦好。

泉山法院的法官幾乎都認識張輝,張輝自己也戲稱沒想到以前自學法律真的就派上了用場。所以,張輝十分珍惜人民陪審員這一編外“法官”的身份,只要參與了案件的審理,他就會全身心地投入,認真踏實地辦好每一件案子,尤其是他對待“火氣”特別大當事人的耐性,讓很多人折服。只要是自己參加審理的案件,張輝在開庭前都會認真閱卷,了解案情。庭審中,他按照分工適時發(fā)問,提出自己的意見,協(xié)助法院調查審理。在評議時,他認真吸取審判長對案情以及涉及法理的分析,發(fā)表自己的意見,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做到正確、及時、合法地行使審判權。

在兩年多的陪審工作中,張輝總結出了一套完整的陪審經驗。張輝說,要做好陪審員工作,首先要處理好“四個關系”:一是處理好陪審工作與本職工作的關系,正位不錯位。二者統(tǒng)籌兼顧,合理安排,相互促進,結合審判工作中接觸到的具體案例,觸類旁通,舉一反三,同時注意發(fā)現(xiàn)本單位執(zhí)法過程可能存在的問題,研究相應的對策,杜絕類似問題的發(fā)生,促進執(zhí)法公正。二是處理好與合議庭成員的關系,到位不越位。開庭前主動了解案情,征求審判長意見;庭審中專心致志,既要防止陪而不審,又要避免喧賓奪主,主次不分,互相尊重,共同協(xié)作,依據(jù)事實和法律,正確、及時、合法地裁判。三是處理好主角與配角的關系,進位不缺位。一方面注意與法官相互溝通,密切配合,優(yōu)勢互補,取長補短,另一方面還要站在普通老百姓的立場上,從道德、情理和社會等多個角度看問題,才能有效地與當事人溝通,化解矛盾紛爭。四是處理好權力與責任的關系,有為促有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既是一種權力,更是一種責任,手握審判權,需要經受各種考驗。因此,在陪審過程中,作為一名陪審員既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同時又要以一種樸素的正義感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斷,注意責、權、利的統(tǒng)一,法、理、情的一致,以彰顯公平和正義,不負人民的重托

在談到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時,張輝認為最重要的是要發(fā)揮“減壓器”和“解調器”作用。張輝說,法官審案重法律、重證據(jù),而當事人法律知識匱乏,造成了許多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理解。而作為人民陪審員,從身份上讓當事人更具有一種親切感,通過解說政策法律、解答當事人的咨詢、調解,可以起到釋疑解惑、消除誤解的作用。同時,陪審員能夠及時掌握當事人的思想動態(tài),不厭其煩地講法律、講道德、講親情,細致地做調解工作,從而在當事人和法院之間架起了一座溝通的橋梁。

2006年,在一起房屋權屬糾紛案中,一對父子因房屋產權問題三上法庭,雙方矛盾已激化到劍拔弩張的程度。張輝詳細了解了案件情況后認為,父子親情,血濃于水,庭后調解更有利于化解紛爭。于是,他利用陪審員的身份,從一名普通的人子人父的真切情感出發(fā),與父子二人及其家屬交流溝通,勸解疏導。終于,父子二人被其一次一次的勸導所感動,達成了和解。

平日里,張輝帶領著同事穿梭在稽查執(zhí)法的現(xiàn)場。即使是坐在辦公室里,他也要指導、協(xié)調全市的稽查執(zhí)法,難得有清閑的時候。可是,不論何時,只要是法院打電話通知他去開庭了,張輝總是風雨無阻。他總說:“既然人民賦予了我們審判權,我們就不能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當‘陪襯式’的陪審員。我當一天陪審員,就要堅持平民的視角,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斷,讓人民群眾更加滿意、更加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