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日前, 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貌似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該案初審證據,借條上的借款金額明白無誤,深入審查發現所謂的借款本金已包含有借貸利息,正源于法官的明察秋毫,案件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基礎上得到圓滿地解決。
原告A公司訴至法院稱,被告于2006年11月兩次共向其借款57.75萬元,因一直未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57.75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6.5819萬元。被告B辯稱,雖然在2006年11月10日出具了55萬元的借條,但實際只拿到轉帳交付的50萬元,另5萬元是將來歸還時應付的利息,并未真正收到現金;2006年11月30日所寫的借款2.75萬元,實際是55萬元延期10天的利息,并未拿到原告的現金。法院在審理中認真查明了借貸的全過程,原來借款前原、被告雙方并不相識,因被告資金周轉困難,經人介紹相識的當天彼此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5萬元,期限20天,借款以轉帳方式交付等。隨即被告在未收到55萬元的情況下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人民幣55萬元,借款期限20天。后原告將50萬元的支票交被告收執。2006年11月30日,第一次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未能還款,又向原告出具借據一份,載明今借人民幣2.75萬元。關于7.75萬元,原告在資金來源、支付時間、支付地點、支付方式等事實上所作的陳述前后矛盾,不能自圓其說。為此法官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判定借款本金應當是50萬元,并向原告嚴肅地指出利滾利的行為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最終,原、被告以50萬元借款本金為基礎達成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