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建筑工地班組負責人,2018年3月19日,工地一名工人李某在工作時不慎受傷,因情況緊急,急需資金,王某出于好心就借給了李某五萬余元。李某病情好轉后,就工傷情況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2019年3月,市勞動仲裁部門裁決,由李某的用人單位某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傷保險待遇共計十萬余元。仲裁裁決生效后,某建筑公司支付了全部費用。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李某收到上述工傷賠款后,不但未及時歸還王某墊付款,卻以各種理由推托不還,再也不與王某聯系。經多次催討無果后,王某遂一紙訴狀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歸還拖欠墊付款。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返還財產糾紛,認為李某在獲得工傷賠償后,應當將拖欠墊付款返還,于是判決支持了王某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系某建筑工地班組負責人,被告李某為該工地工人。2018年3月19日被告李某在工作中受傷,傷情后被認定為工傷。2019 年3月12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依法確定被告應當享有的工傷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工資、朱媛護理費和伙食補助費共計10633元)。在被告李某養傷期間,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計31900元用于治療和生活,被告住院產生醫療費20691.88元也由原告墊付。2019年6月23日被告簽字確認上述欠款。此款后經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給付原告。2020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訴。審理中,原告認可被告在工地的未結工資為3000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合法的財產權利,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的合法財產。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受傷期間向原告王某借款用于治療和生活,總計金額為31900元,有李某書寫的欠據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在卷佐證,事實清楚,扣除原告未支付給被告的工資3000元,被告應當返還原告28900元,予以確認。原告為被告墊付的醫療費20691.88元,被告在獲得工傷賠償后,應當將醫療費返還給原告。兩項合計49591.88元。因此,王某訴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法院依照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