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時有發生,例如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時被他人違章駕駛的機動車撞傷,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那么工傷職工在獲得侵害人的賠償后,是否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此問題,本文試在有限的內容中予以淺析。

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規對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的情況沒有明確規定。工傷職工可以分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獲得工作保險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賠償。在司法實務中筆者認為,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獲得雙重賠償。此觀點的主要理由如下:

1、我國法律不禁止第三人侵權與工傷事故能夠競合,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救濟方式。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傷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傷原因受到傷害的;在上下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以上情形下發生的工作,大多數是由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因此,即使工傷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因此,即使工傷是由第三人侵權引起的也應當認定為工作。《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其他實體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救濟方式。所以,工傷職工有權同時選擇兩種救濟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工傷職工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規定的第一款是規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傷保險關系,因此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另外,該規定從另一個角度明確了發生工傷的職工不能向用人單位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只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工作保險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損害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提出人身損害賠償。第二款是規范用人單位以外的侵權人與被侵權職工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非常明確地規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所以,當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發生競合,受害職工應當以此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獲得相應法律關系下應有的救濟。

3、法律并沒有賦予工傷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對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因此不得要求勞動者先向侵害人索賠后才能申請保險待遇。

職工發生工傷后享有工傷待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并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的規定給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豆kU條例》及其他法律沒有賦予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對因侵權引起工傷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要求工作職工必須先向侵權人索賠后才能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也不能從工傷職工應享有的保險待遇中扣除其從侵權人處獲得賠償款項。

4、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是同一法律事實中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工傷職工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就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形成的是一種內部行政管理關系。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完全不同?!豆kU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傷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有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伙食補助費,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職工享受不同等級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睹穹ㄍ▌t》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健康造成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在以上兩種不同法律關系的賠償項目均出現住院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由此出現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競合的法律適用。

目前,一些地主 制定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規定如有第三方責任賠償的部分,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例如200471日開始施行的《西安市工傷辦法》第32條規定,“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金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審判實務中,法院對工傷職工遭受第三人侵權的勞動爭議案件,即按照《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先處理民事賠償,在民事賠償案件沒有審結時,先中止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待民事賠償案件審結后,以民事賠償的基礎上和數額作為計算工傷賠償勞動爭議案件的免賠從這以后依據。筆者認為,勞動者獲得人身損害賠償與獲得工作保險待遇在賠償標準、歸責原則、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非常大的差別。工傷保險被告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失,其應得的保險待遇法律均有明確的規定,適用的是《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而人身損害賠償則需要考慮侵權行為的法定歸責原則、侵害人和各自的過錯、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以及侵害人的賠償能力等因素,主要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是保護勞動者在工傷后應得到的合法待遇保障,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不能與國家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相悖。筆者認為,既然《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遭受事故的職工應享有的工傷待遇,工傷職工依《工傷保險條例》獲得工作保險救濟的權利就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故用人單位不得以侵權人賠償了相關費用為由,拒絕給付勞動者相應的工傷保險金。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支付職工的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