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拆遷毀壞拆遷機械獲刑
作者:顧遠 閔長嶺 欣子弦 發布時間:2007-08-13 瀏覽次數:1838
本網蘇州訊:太倉市52歲的盧毅力和50歲的湯之坪對房屋拆遷不滿,但他們沒有通過合法途徑提出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反而違法毀壞拆遷機械,不僅造成了將近8萬元的經濟損失,而且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雙雙入獄。
太倉市高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太倉市規劃建設局批準,持有房屋拆遷證,獲得在太倉市瀏河鎮商住用房的拆遷,盧毅力、湯之坪的房屋在此批準拆遷的范圍之內。但盧毅力、湯之坪拒絕評估、拒絕補償安置,開發商在此情況下作出了補償方案,并經太倉市規劃建設局調整。但盧毅力、湯之坪對拆遷補償方案不滿,并以不理睬和拒絕的態度進行抵制,太倉市規劃建設局于
盧毅力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本案是因房屋拆遷引起的糾紛,其是看見自家房屋被拆后一時沖動才毀壞挖掘機的。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盧毅力、湯之坪因不滿政府對其房屋的強制拆遷,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予懲處。關于盧毅力的上訴理由,經查,本案確實是因房屋拆遷糾紛而引起,但盧毅力、湯之坪一再放棄通過已經告知其的行政救濟途徑或司法救濟途徑維護其自身利益,采用不理睬和拒絕的態度進行抵制,當政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對其房屋進行強制拆遷后,惱羞成怒,當眾毀壞拆遷機械,該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對兩被告人作出的處罰是正確的。鑒于上訴人盧毅力、原審被告人湯之坪在二審審理期間能夠真誠悔罪,本院認為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盧毅力、湯之坪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文中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