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收取的巨額“年禮”也應當返還
作者:張金山 發布時間:2007-08-13 瀏覽次數:1272
本網南通訊:日前,如東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被告楊某返還原告王某彩禮5000元。
楊某與王某于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同年農歷11月中旬根據當地風俗習慣舉行訂婚儀式,王某給被告楊某送去衣服等部分禮品。當年底,原告王某之父去被告家送年禮之際,又給其現金8000元。后因雙方性格不和,解除了婚約。王某要求楊某返還彩禮8000元,而楊某認為此8000元為年禮,不應返還。
法院認為,原告之父年底送8000元時,另帶了約400余元的物品作為年禮,且根據當地習慣也無此大額的年禮,為此,法院判定此8000元為彩禮,而不是年禮,據此,法院作出被告酌情返還原告5000元彩禮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