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督促程序日益受冷落應引起重視
作者:陳廣春 發布時間:2007-08-09 瀏覽次數:1342
民事督促程序是由債權人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與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其他程序相比較,它是一種最簡便的程序,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解決了大量的給付糾紛,為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近年來民事督促程序卻逐漸被冷落,督促程序案件逐漸在各基層法院銷聲匿跡,以濱海法院為例,從2002年以來竟未受理一起民事督促程序案件。民事督促程序逐漸被冷落和未起動,應引起我們的重視。
一是督促程序的適用條件規定得過于苛刻,使得債權人不愿意申請與基層法院不愿起動督促程序。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發出支付令,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只有另行起訴債務人。人民法院則為此浪費了一定的審判資源。這是人民法院不愿起動督促程序的原因之一。
二是督促程序案件訴訟費用的收取標準過低,挫傷了基層法院適用督促程序的積極性。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每件交納申請費100元……”2006年12月19月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三分之一交納。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對適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原來是按件收取訴訟費,現在也只能按財產案件的標準收取三分之一訴訟費。僅從收費標準來看,在一程度上挫傷了基層法院適用督促程序的積極性。也是各基層法院不愿適用督促程序的重要原因。
三是對督促程序的宣傳力度不夠。雖然民訴法實施了多年,但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對督促程序了解甚少,甚至不知道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之外還有一個解決金錢、有價證券給付糾紛的督促程序。所以,當事人在造擇訴訟程序時,總選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來解決行紛。
為進一步使民事督促程序在審判工作中廣泛運用,解決督促程序在運用中存在的問題,更好地發揮民事督促程序使民、快捷的作用,建議:
一是加大對督促程序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適用督促程序所帶來的便利、快捷,還可以利用板報、圖表的形式對督促程序予以公示,讓社會各界、人民群眾進一步認識和了解督促程序的內容,使人民群眾在訴訟時正確選擇。
二是政府要把人民法院各項辦案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新的訴訟費用收取辦法對訴訟費收取標準大幅度下降,而適用督促程序案件所收取費用僅占財產案件的三分之一。在財政不能足額保障辦案所需經費時,基層法院不得不從經濟利益的角度考慮。所以,基層法院要主動向地方黨委、人大、政府匯報,地方政府應將法院的辦案經費在同級財政預算中所占的比例應明確一個具體的規定,保證人民法院審判活動正常開展。
三是對民訴訟法第192條進行修改。最高院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1條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這種規定過于簡單,對當事人也極不負責任。筆者認為,應修改為,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異議不成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