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當事人為防止官司打贏后,對方將財產轉移,于是申請財產保全,但萬一敗訴,提起申請的一方則有可能遭遇索賠。近日,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案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對方賠償的訴訟請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專利權引發(fā)三起連環(huán)訴訟

如輝公司是博敏公司的供應商,為其提供壓合鏡板產品。2015年初,嘉明公司以博敏公司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壓合鏡板落入其專利權保護范圍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后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博敏公司停止購買和使用如輝公司的壓合鏡板產品。

隨后,嘉明公司以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將如輝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50萬元。訴訟過程中,嘉明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凍結如輝公司銀行存款50萬元,法院裁定執(zhí)行。

所謂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zhí)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這意味著,如輝公司不能動這50萬元了。

然而就在2015至2016年間,如輝公司先后兩次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嘉明公司的壓合鏡板實用新型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6年5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審查決定書,宣告嘉明公司相關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2016年6月,嘉明公司向法院申請撤回對如輝公司的起訴,被裁定準許,涉案賬戶解除凍結。

眼見形勢逆轉,如輝公司又一紙訴狀將嘉明公司訴至法院,認為其財產保全客觀上申請錯誤。

評價報告不影響專利權效力

庭審中,原告如輝公司提出,被告嘉明公司曾于2014年主動提交了涉案專利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隨后作出報告,評價全部權利要求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存在明顯的可能導致專利無效的情形,提醒嘉明公司應當審慎對待專利權利。原告據此認為,被告提起訴訟及保全主觀上明顯具有惡意,導致原告無法購買材料和支付貨款,陷入運營停頓造成損失,于是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財產保全損失10萬元。

法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之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應為申請人存有主觀過錯實施侵害行為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保全錯誤,而不應簡單以其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法院生效裁判支持或者原告申請撤訴作為判斷“申請有錯誤”的依據。

本案中,雖然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4年對被告嘉明公司案涉產品實用新型專利權出具評價報告,但專利權評價報告不能作為判斷專利權有效性的直接證據,且不會對專利權本身的效力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嘉明公司的該項專利權在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之前,仍為合法有效,且不因專利權評價報告而認為該項實用新型專利權不穩(wěn)定而限制其依法維權。

因此,嘉明公司在以如輝公司向博敏公司銷售相關產品為由起訴時,仍為該產品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其依據自身合法專利權以及對侵權的初步判斷提起訴訟并在提供擔保后申請財產保全,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且被告嘉明公司在獲知自身實用新型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后立即申請撤訴,并解除保全并未進行惡意拖延,被告嘉明公司不存在主觀惡意或重大過失給原告如輝公司造成損害的情形。所以一審、二審均判決被告嘉明公司的保全行為不應認定對原告如輝公司造成財產損失。

【法官連線】不應嚴苛要求當事人確定勝訴才能提起財產保全

囿于專業(yè)知識、舉證質證、庭審陳述等各種情形,當事人認為自身權益受侵害而提起訴訟與人民法院最終查明事實后作出裁判可能存有結果上的不一致,所以不應嚴苛要求當事人只有在確定其訴請內容與法院最終裁判結果相一致的情況下才能行使訴權或提起財產保全,對裁判結果的預期不應成為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或申請財產保全的桎梏,同樣也不應以裁判結果來反推測當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存有主觀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