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為認真抓好涉訴信訪工作,在認真分析涉訴信訪呈現的特點、產生的原因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涉訴信訪工作制度、實現涉訴信訪社會綜合治理的對策建議。

目前,涉訴信訪的主要特點,一是集中在企業改制、征地拆遷、土地承包等問題上,涉及案件實體處理、訴訟程序、案件執行、辦案效率、審判作風等各個方面。二是重復信訪、越級信訪現象突出,有的甚至長期到法院來訪,成為涉訴信訪常客。三是少數人不擇手段、不計方式、無理纏訪,影響惡劣。四是有的糾合親朋好友,甚至閑散人員,帶有明顯的群體性、組織性。

涉訴信訪成因復雜,但主要是法院方面和社會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院方面主要表現在案件質量存在瑕疵,法律文書說理不夠,個別案件久審不結,辦案效率低,以及對待無理纏訪者對策少,偏重于滿足信訪人員欲求等。

二是社會方面則主要表現在體制轉型時期的利益沖突與立法相對滯后,導致法院在處理案件時遇到障礙,當事人不滿引發信訪;個別當事人缺乏證據意識,對訴訟風險認識不足,不能正確看待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差異,片面地將敗訴責任和無法執行的責任歸咎于法院,進而長期纏訪。

三是“權大于法”的封建思想在一些當事人頭腦中仍然存在,個別人不是力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而是寄希望于信訪部門、上級黨委或政府。

四是缺乏統一的信訪立法,致使一些人以隨心所欲的方式穿梭于各信訪部門之間。

針對上述情況,我院立足現狀,建議在尊重司法規律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法律手段解決這個問題。

一是增強審判的透明度,堅持“公正與效率”的主題,堅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從源頭上預防涉訴信訪。

二是構建積極有效的涉訴信訪終結機制。對于司法程序已經用盡的無理信訪、上訪老戶,不能再定位于法院的審判工作,而應當納入社會綜合統籌管理,通過地方黨委、人大、政府、當事人單位等社會各界力量形成的合力,進行綜合治理。

三是建立對無理纏訪的懲處機制。對信訪者提出的無理要求得不到滿足后無理取鬧、制造事端,借信訪泄私憤、圖報復,擾亂正常工作秩序等過激行為,公安部門應依照信訪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四是建立涉訴信訪社會綜合治理大格局。當前應盡快制定專門的信訪法律,區分信訪情況,明確信訪界定,確定接處責任,加強對依法信訪權利的保護和對無理信訪違法信訪懲處的法律依據;同時,進一步研究和完善申訴和再審制度,通過相關立法改變申訴無限制和再審條件過于原則、再審范圍過于寬泛的現狀,對再審的啟動時間、次數、程序、實體條件方面加以科學和嚴格的限制,維護司法的既判力;此外,進一步強化各部門的綜合協調,依靠社會力量共同努力,從根本上解決涉訴信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