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農民工李某在建筑工地上因公受傷,在治療期間,其父親和妻子作為代表與用人單位達成了私了協議,獲得了32萬元的巨額賠償。不久,李某離開人世。由于32萬元賠償款中未明確李某父母的賠償金額,為分割問題,公婆將兒媳告上了法庭,雙方展開了一場撫恤金數額之爭。

意外工傷

原告李老漢今年69歲,妻子單某今年72歲。40多年前,夫妻倆人因未有生育,收養了一個出生不久的男嬰,即李某。也許收養了一個兒子后給夫妻倆帶來了福氣,隨后,夫妻倆人先后又生育了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雖然李某非已親生,但夫妻倆還是視同親生一般,對李某呵護有加。李某長大后,夫妻倆為其辦理了婚事,娶了本鎮的一女子徐某某為妻。不久,李某與妻子徐某某生育了一女兒。李老漢看到養子與兒媳對自己不錯,而家中條件也不好,便將親生兒子招出為婿,女兒也嫁出去了,指望依靠養子李某為其養老送終。

李某原本從事水上運輸,但這幾年水上運輸不景氣,李某看到建筑行業收入不錯,便跟著本市的一個建筑老板外出前往南京打工。然而,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200612月的一天,李某在從事高空作業時,突然墜落地面。工地老板當即將其送往南京市的一家醫院搶救,雖然經醫院全力搶救,但仍未脫離病危狀態。

巨額賠償

工地老板在李某出事后,通知了李某的家屬。李老漢和李某妻子徐某某隨即趕往南京處理李某治療事宜。李老漢還請了村干部等二十余人一同前往。建筑老板雖然是以某建筑公司的名義承接該工程,但實際上盈虧都是建筑老板自己負責,屬掛靠經營,因此,不希望將此次安全事故上報勞動監察部門,因為如上報勞動監察部門,工地會被停工整頓,甚至罰款。建筑老板遂要求和李老漢私了。李老漢與兒媳徐某某見李某雖經幾天搶救,但仍處于病危狀態,而醫院方面表示李某被搶救成功的希望已微乎其微,遂同意與建筑老板私了,并決定私了后將李某接到家鄉去治療。

在雙方的協商之下,建筑老板最終同意一次性賠償李某32萬元,協議時支付30萬元,待李某去世后支付2萬元。協議書中注明該32萬元包括轉院后的醫療費、喪葬費、撫恤金、所有相關人員的撫養費、護理費、親屬往來誤工費、車旅費用等費用。李老漢和徐某某作為李某的親屬在協議書上簽了字。協議簽訂當日,李老漢請了救護車將李某從南京接回家鄉醫院治療,但李某在接回的當日即因搶救無效去世。

分割成訟

辦理完李某的喪事后,徐某某對手中的32萬元賠償款,卻只字不提。李老漢想到自己撫養養子這么多年,原本指望養子養老的,現在養子已去世,那32萬元賠償款總不能歸徐某某一人所有,遂通過他人向徐某某提出分割賠償款。而徐某某卻表示,為辦理喪事,先后已花去幾萬元,而且還為李某償還了部分生前債務,以后還要負擔未成年女兒的生活及上學,故不同意分割。同時表示愿意代李某盡贍養義務。

李老漢夫婦對兒媳的回復自然是不滿意,遂聘請了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將徐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本屬兩原告所有的被供養人撫恤金125000余元,計算依據為兩原告供養費每人每年按照2005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收入20957元的30%,計算10年。

被告徐某某在法庭上辯稱,其領取了賠償款32萬元情況屬實。但是,賠償協議中并未明確兩原告的供養費用是多少,故兩原告主張125000元沒有依據,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如徐某某在協議簽訂后過幾天或數十天死亡,32萬元或許就被全部用完。現32萬元部分已用于辦理喪事及償還債務,所余還得撫養未成年的女兒,故請求法院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依法判決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受害人李某因工死亡后,被告徐某某在用人單位全額領取了賠償款32萬元的事實,原、被告雙方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原、被告系受害人的父母和妻子,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依法請求分割賠償款的權利,而且用人單位在對受害人的賠償協議中也已明確,32萬元賠償款中包括被供養人的撫恤金,本案兩原告系受害人李某生前的供養對象,且兩原告已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故要求被告返還作為賠償款中被供養人的撫恤金的訴訟請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兩原告主張的供養費的標準和計算年限問題,由于用人單位在賠償協議中沒有明確兩原告供養費的具體數額,原告起訴時主張按照2005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收入20957元的30%計算,符合法律規定,但按每人計算10年的供養費,與法無據。按照江蘇省勞動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24條規定,對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至75周歲止,最長不超過20年,依此計算,李老漢為7年,其妻子為4年。遂判決被告徐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給付兩原告供養撫恤金69000余元。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但被告亦未自覺履行,目前,本案已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法官點評:

職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三項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中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案中,李某因工死亡,由于其妻子徐某某尚未達到被供養的年齡,故李某的供養親屬為其父母和女兒,其三項賠償費用為20萬元左右,而用人單位賠償了32萬元,多賠償了10萬元,這10萬元應當視為死者的遺產,那么,在原、被告之間,或許還有可能再進行一次分割遺產的訴訟。

案后余思:工傷私了事難了

近年來, 勞動者發生工傷以后,用人單位因未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為避免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制裁,私下與勞動者就工傷賠償達成協議私了的情況越來越多。但是,由于勞動者的傷殘未經過傷殘鑒定,那么這種工傷私了的協議,仍然容易引起糾紛,近年來,法院受理的工傷私了后的訴訟案件增多。一種情況是勞動者獲賠的數額明顯偏低,勞動者在權益受到明顯侵犯時,在私了后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要求用人單位再次賠償;另一種情況是由于私了時一般都不明確每一項具體的賠償金額,導致因工死亡的勞動者親屬之間為分割賠償款產生糾紛,一般是喪偶兒媳與公婆之間、喪偶女婿與岳父母之間,在配偶死亡后,導致雙方之間的親情被弱化,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容易對簿公堂。因此,法官建言,工傷事故,最好別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