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案情:莫名成了“不良信用人”

200611月,市民趙軍看中了鬧市區的一處門面房,打算購買下來做生意,當趙軍準備好一切手續來到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時卻卡了殼。銀行的工作人員一查,說趙軍的個人信用有不良記錄,不具備辦理貸款的資格。趙軍一頭霧水,不明白自己怎么成了不良信用人,并且還上了銀行的“黑名單”,原來,20048月,張楊找到趙軍表示自己的身份證丟了,想借他的身份證辦理一款優惠手機,趙軍和他關系不錯,就借給他了并且一再提醒:“只能作為辦理手機的手續用,不準挪作他用?!睆垪钣泌w軍的身份證順利購買了手機,并在信用卡申請人資料欄上簽了趙軍的名字、趙軍的住址、趙軍的單位以及身份證號碼。

20068月,趙軍接到某銀行的電話,銀行告知他信用卡透支,拖欠手機話費200余元,必須及時補交,否則將訴諸法律。趙軍通過查詢發現欠費的原來是張楊的手機,于是馬上通知張楊補交話費。張楊接到電話后,想到自己已經將那部手機連同相關卡都送給了朋友小王,立即找到小王。可小王卻說他又將手機轉送了小馬。張楊立即找到了小馬,讓他補交話費,可是小馬當即拒絕了張楊的請求。無奈之下,張楊只好自己去銀行補交了話費,并告知銀行終止該手機號的一切手續業務。

雖然事情表面上結束了,但是趙軍卻已經莫名背上了不良信用人的“黑鍋”。更讓趙軍無法想象的是,從被銀行記為“不良信用人”之日起七年內,在全國各大小銀行包括信用社等他都無法貸到款。

趙軍一氣之下,以侵犯名譽權為由把張揚、通信運營公司和某銀行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復自己名譽并向三被告索賠。最后法院作出判決:某銀行將趙軍的個人信用信息準確上報中國人民銀行,消除此次信用卡業務中銀行系統造成的趙軍不良信用的記錄;張楊賠償原告趙軍精神撫慰金1000元;通信運營公司賠償趙軍精神撫慰金300元。

解析:上述案例中,趙軍被記錄為不良信用人,是多種原因導致的,各責任人應承擔各自的責任。我國居民身份證法明確規定,禁止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原告的出借行為是造成被記錄為不良信用人的主要原因之一;被告張揚違法法律規定借用他人身份證辦理手機購買和入網話費信用卡代扣手續,后將手機轉讓他人使用。沒有及時辦理手機過戶手續,造成拖欠手機話費和信用卡透支,是另一主要原因;通信運營公司和銀行沒有盡到謹慎、嚴格的審查義務,使被告張揚持原告身份證順利辦理了該項手機業務,也是導致原告被記錄為不良信用人的原因之一。

小結:身份證是一個人的法律符號,一種交往憑證,具有特定的法律意義和效力。在某種程度上,它代表著我們每個人的信用程度、道德水平,它是我們的另外一張臉,一定場合下它能起到見證如見人的效果。同時隨意出借身份證風險更大,如個別未到法定婚齡或不具備其他結婚條件的青年,為規避法律,借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結果,一是出借者本人不能再結婚,否則犯了重婚罪;二是借用者離婚了,他還要代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