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日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搶劫、故意殺人犯徐宏高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此案是最高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后江蘇省第一例被核準執行死刑的案件。

搶劫、故意殺人犯徐宏高,男,1965424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漢族,大專文化,原系南京化工機械廠無損檢測中心技術員。罪犯徐宏高于2000711凌晨1許,攀爬陽臺進入南京市揚子二村24201室欲行盜竊時,被正在睡覺的吳某寶(男,時年61歲)發現。罪犯徐宏高即從廚房取菜刀砍擊吳某寶頭面部數下。吳某寶之女吳某玲(時年32歲)、女婿石某某(時年31歲)在臥室相繼被響聲驚醒,罪犯徐宏高又持菜刀先后向二人的頭面頸部等處猛砍數下。罪犯徐宏高發現吳某玲之女石某(時年2歲)受驚嚇哭叫時,又持菜刀砍擊石某的頭面部數下。之后,罪犯徐宏高劫得電子詞典等財物后逃離現場。經鑒定,上述四名被害人均系遭他人持菜刀類銳器反復多次砍擊頭面頸部等處致嚴重的創傷性休克而死亡。

200312913時許,罪犯徐宏高為占用南京揚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暖氣的閑置房過冬,強行撞門進入南京市沿江工業開發區揚子一村15308室,引起已占用該房的被害人徐某某(女,時年29歲)的驚慌和喊叫。罪犯徐宏高遂捂壓徐某某的口鼻,用雙手扼掐徐某某、用條索狀物勒徐某某頸部,致徐某某死亡。逃離現場時,罪犯徐宏高又竊走徐某某的諾基亞3610型手機一部及一串鑰匙。經鑒定,徐某某系遭他人用條索狀物體勒頸、捂嘴等方式致機械性定息死亡。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判處罪犯徐宏高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罪犯徐宏高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搶劫、故意殺人犯徐宏高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