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有效處理 房地分開相互獨立
作者:吳亮亮 顧建輝 發布時間:2007-08-07 瀏覽次數:1567
本網南通訊: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本受到限制,但因購買并入住期限較長,已形成穩定居所,出賣人再以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要求返還房屋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許某系城鎮居民,黃某擁有一座農村房屋。2000年5月,許某和黃某訂立房屋轉讓協議,約定黃某將其農房及附屬設施以1.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許某,該協議得到了所在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鎮土地管理所的同意,后雙方均履行了合同義務,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許某入住后對訟爭房屋進行了裝修改造。
2007年6月,黃某訴至法院稱,他將農房轉讓給許某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在與許某協商解除協議遭拒后,要求法院確認該房屋轉讓協議無效,并讓許某返還訟爭房屋。許某辯稱,黃某為了享受房改待遇而將訟爭房屋轉讓給許某,并經所在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和鎮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批準,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自己已居住達7年之久,黃某在未通過合法途徑撤銷政府批準行為的前提下,要求確認買賣協議無效是無法律依據的,同時,黃某的起訴已起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農村房屋雖作為私有財產由房主享有所有權,房主有權進行處分,但基于不動產的房地關聯性,農村房屋買賣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故該類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將受到限制,農村房屋只能在一定條件下轉讓。許某系城鎮居民,不具備受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故雙方雖辦理了房屋產權的變更手續,但許某仍不能據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黃某和許某間的房屋買賣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買賣合同無效。但黃某作為原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人,轉讓其房屋應視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放棄,此棄權行為一般不得反悔和回復,地上房屋的作價讓與一般也不得回轉,同時,雙方房屋交易已達七年之久,許某已形成穩定居所,且對訟爭房屋進行了裝修改造,故也不宜返還。綜上,黃某要求許某返還房屋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