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進一步規范法官和律師的關系,新沂法院以十條禁止性規定,在法官和其律師之間劃出了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一、嚴禁法官向律師索取或者收取禮品、金錢、有價證券;二、嚴禁法官接受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宴請或找律師事務所、律師報銷任何費用;三、嚴禁法官暗示律師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四、嚴禁法官向律師借款、借用汽車等物品;五、嚴禁法官接受律師事務所、律師安排的旅游、桑拿等高消費娛樂休閑活動及參與搓麻將、打撲克等帶有賭博性質的活動;六、嚴禁法官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或者為律師介紹案件;七、嚴禁法官就承辦的案件私自單方面會見律師;八、嚴禁法官向律師泄露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內容或其他秘密;九、嚴禁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與律師握手問候、談笑;十、禁止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向律師提供案件咨詢意見或者法律意見。

該院實行自律與他律并重,監督與懲罰并舉,筑牢法官與律師的“隔離帶”。一是向社會公布法官違紀舉報電話,歡迎律師和社會各界對法官進行監督。二是舉報屬實的,對違紀法官給予紀律處分,當年所交的廉政建設責任金不予退還并扣發目標崗位責任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降職、辭退或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三是對律師在訴訟中的違法行為以妨害訴訟進行罰款、拘留,并向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提出司法建議,取消其律師資格。四是與司法局建立了監督聯絡機構,每半年組織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分析法官與律師關系現狀,制訂監督措施和工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