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的最有效途徑,既是當事人尋求司法程序解決矛盾糾紛的一種最簡便的方式,同時又是減少訴訟成本和訴訟資源的一種訴訟方式。調解具有過程快捷,費用節(jié)約,雙方當事人易于接受等特點。

具體對案件的調解法官應當具有和做到:

博學多才,果斷威信。就是法官自身要有較高的素養(yǎng),熱愛本質工作,干一行,愛一行,才會鉆一行,才會博才多學,掌握了多方面的社會知識,調解時就能做到游刃有余,在調解各類糾紛時才不會陷入僵局。說話辦事不能優(yōu)柔寡斷、猶豫不決,要雷厲風行,不能給當事人一個不置可否的感覺。否則,當事人就有可能認為法官對法律規(guī)定把握不準,生搬硬套,指鹿為馬,而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法庭紀律,甚至覺得你無能可欺。特別是對一些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不具體的問題尤其要注意,不能拖泥帶水。

循循善誘,釋明法條。在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對法院調解并不十分了解,認為同意調解就意味著讓步,氣勢上首先輸給了對方,利益上也將受損。特別是離婚案件的原告方,認為調解就是調和,因此往往會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還有一些人誤認為法院調解等同于民間調解,調解效力不如判決。針對上述情況,在民事調解中積極引導當事人,主動向他們釋明調解工作的真實內涵,從心理上消除當事人的顧慮。

業(yè)精于勤,詳盡筆錄。在辦理案件時,法官不僅要勤奮學習,作到口勤手勤,也就是勤說勤記,特別強調法官不能懶筆,許多的時候是在當事人沒有知覺的情況下才會據實陳述,許多被告的心理是想拖延訴訟,如果你在第一時間內將詢問了原、被告雙方的筆錄,將許多方面的東西固定下來,不給某些玩假的機會,如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舉交假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證明,筆錄對查明案件,分清是非有非常好的作用,又如,記下了原、被告的身份證號碼及財產狀況還可以為今后的強制執(zhí)行打下伏筆。

化解敵意,公正中立。在民事訴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注重淡化當事人訴爭的“箭撥孥張”的氣氛,用非常平和的語言,將訴訟淡化為拉家常??重要而不必緊張,避免用過激的言語刺激觸怒當事人,讓當事人把法院真正看作是替他們解決紛爭的中立機構,避免產生對立情緒。同時,不對任何一方當事人表現(xiàn)出異常親熱招呼,案情、處理結果暗示等。在庭前、庭后通過聊家常的方式,營造調解氛圍,促進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

行成于思,換位取信。人們難得一輩子打一次官司,他們走上法庭實出無奈,他們與法官的交道一輩子也可能只有一次,但這一次,對當事人是終生難忘的印象,關系人民法院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因此我們每一個法官都要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以“如果我是他,我會怎么辦,我希望法官怎么辦”努力以實際行動取信于民。因此,對待每一個案件,法官都應當謹慎從事,想一想當事人的難處,設身處地地為他們著想,把司法為民的理念落到實處。

推心置腹,以誠感人。當事人之所以走上法庭,在很多時候是因為存在迷惘或有怨氣或要面子,想在法庭把心中的苦水吐出來,把胸中的郁悶發(fā)出來,非常希望法官能理解,能聽他傾訴。因此,法官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要耐心聽當事人把話說完,不斷打斷當事人的談話,法官的言行不應當讓當事人感覺到你傾向于另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法官傾聽當事人訴說的過程,也是法官思考問題,把握矛盾焦點,尋找解決問題突破口的過程。法官的話是否有份量,是否能被當事人所接受,與你的聽取當事人意見時的言談舉止、音容笑貌有著很大關系,也是成功調處民事糾紛的重要因素。

法情結合,用心調解。基層法院受理的較大比例的案件是離婚案件,雙方都是基于感情上的糾葛才提出離婚訴訟,感情沒有了但親情還存在,孩子和他們的血緣是分不開的。如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雙方對離婚事項都達成了協(xié)議、但子女撫養(yǎng)、共同財產時僵持不下時,以孩子為紐帶,從孩子與雙方之間的親情入手,極力溝通雙方思想,觸動雙方從親情的角度考慮,就會收到很好的效果。

巧借外力,多方協(xié)調。一是通過民間調解組織對案件進行調解。民間調解組織有充裕的時間接觸雙方當事人,了解雙方當事人的情況,能夠

更多地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二是借助法院人民陪審員力量促進調解。人民陪審員多數來源于最基層,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和工作能力,對于社會情況比較了解,具 有法院工作經驗,易于調解達成協(xié)議。三是取得當事人所在的居委會、村委會人員或者在當地族長或德高望重的老輩的支持,協(xié)助法院做好調解工作。在調解過程

中,針對不同案件的不同特點,積極借助當事人所在單位、居委會以及前來為案說情的親朋好友等外部力量配合調解,充分利用當事人對他們的信任關系,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不限場地,形式靈活。調解工作既可以是面對面的談論,也可以是背靠背的協(xié)商;既可以在法庭上談,也可以到當事人家中或工作單位協(xié)商,可以在田邊地角,還可以委托基層民調組織進行調處;既可以電話聯(lián)絡,短信溝通,也可以民發(fā)送電子郵件,還可以讓當事人單獨磋商。總之,不管用什么方式,通過什么途徑,只要不違

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只要能讓當事人接受,能讓當事人達成合意就行。

因勢利導,適時調解。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的當事人聽信旁人的挑唆,固持已見,還有的代理人不是配合解決矛盾,而是以攪渾水為目的,而提供無中生有的證據,為此,要對代理人舉證稍加限制,多讓當事人自己陳述事實,回到事實的本來面目上來,這樣才會有調解的基礎,只要有一絲調解的可能,都要盡最大的努力,因勢利導地展開調解。

各個擊破,分步調解。民事訴訟案件爭議的焦點往往不止一個,當事人在調解中因害怕自己的利益受損,常常提出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對方當事人因不能接受其中的部分意見而否定整個方案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對多個爭議的請求事項可以逐個分解,對能夠達成協(xié)議的部分先行調解,然后步步為營,促成全面調解。如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時,原告提出了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失等多項請求。可賠償項目一一分解,引導當事人逐個協(xié)商;對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容易調解的,先行達成協(xié)議,最后對分歧較大的精神損失進行調解。

訴訟保全,案例引導。保全措施的實施,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使當事人依法履行義務,保證人民法院將來作出的判決順利執(zhí)行,將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在訴訟過程中充分運用保全措施,給虧理的一方當事人行成壓力,用成功的調解、執(zhí)行經驗案例來引導當事人,讓他們自己取舍,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

 

講清風險,細算損失,促成調解兌現(xiàn)。對不易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背對背作調解工作,由于對方的抵觸情緒太大,會想方設法來規(guī)避執(zhí)行,有些規(guī)避執(zhí)行的事例不能讓可能敗訴的一方聽到。讓勝訴方知道執(zhí)行風險,依照法律規(guī)定是不能執(zhí)行當事人的必須的生活用品、用具、居住的必要房屋條件的,地處農村的村民,沒有多少現(xiàn)金存在銀行和信用社,讓他們自己清醒地把握尺度,得到現(xiàn)時的補償,雙方如果繼續(xù)訴訟,會多費工費時,產生許多訴訟帶來的損失,有時會落得兩敗俱傷,講清這些利害關系后促成雙方認識到“追求數據不如互相諒解,追求現(xiàn)實”適時達成調解協(xi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