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離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鮑旭 發布時間:2007-08-06 瀏覽次數:1352
西方國家離婚率居高不下和發展中國家離婚率穩步上揚,是當今社會婚姻家庭關系的一個顯著特點。我國是一個婚姻家庭觀念很強的國家,與西方社會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的離婚率一直處于較低的水平。但改革開放以來,這種低離婚水平的婚姻家庭關系也發生了變化。據統計,我國離婚總對數從1979年的31.9萬對上升到1993年的90.9萬對,15年里增加了59萬對,平均每年增長7.8%。在 90年代的中國,平均每10對結婚的就有1對離婚。在現實生活中,很大一部分婚姻家庭關系都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解除的決定,司法權力在婚姻家庭關系的健全和發展過程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力量。
新沂法院法院對近年來受理的離婚案件進行了相關分析,認為當今離婚案件呈現幾大特點。
一是提起離婚訴訟的原告當事人大多數系女性,比例占到了總體訴訟的60%以上。這一情況一方面反映了現代女性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的覺醒,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特別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離婚案件近年來時有發生,說明婦女維權道路任重而道遠。
二是30至40歲的人為離婚高危人群。離婚案件當事人年齡在30至40周歲間的大約占到了整體比例的70%,這一年齡段的人群由于生活壓力和外部環境的變化相對較大,個人需求膨脹且面臨誘惑增多,婚姻處于相對不穩定階段,夫妻感情最容易破裂。隨著社會的開放和思想的活躍,道德的捆綁和責任的束縛隨之變輕,導致了這一年齡段的人在具備經濟實力和放開思想束縛后最容易解除婚姻關系。
三是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離婚較少。在該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提出離婚的比率在5%以下,而案件當事人為個體戶、打工族或無業人員的比率則在80%以上,反映出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穩定的社會地位是婚姻家庭和諧的重要保障。
四是夫妻間經濟實力和社會地位的不均衡容易導致離婚發生。當代社會的經濟體制和意識形態同時影射到家庭關系中,夫妻間經濟實力和社會地位的不均衡容易導致家庭矛盾,“利益至上”的意識形態導致經濟實力和社會地位處于強勢的一方擺脫道德的束縛和責任的約束產生離異心理,高離婚率是畸形意識形態的一種衍生物。
五是離婚原因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類:夫妻雙方性格不合、夫妻一方不良惡習、家庭暴力、家庭經濟問題、一方忽視家庭責任、與家庭其他成員不和產生夫妻矛盾及其他原因產生離婚糾紛。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離婚原因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一方面是正統道德觀念受到巨大的沖擊,家庭暴力、賭博、婚外情等導致離婚的案件近年來呈逐步上升趨勢,另一方面,“協議”離婚和“政策”離婚也悄然冒頭。
建議及對策
第一,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與道德傳統相背離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激濁揚清、文明向上的社會風尚,弘揚家庭傳統美德,樹立社會榜樣,營造正確家庭觀念。
第二,針對離婚高危人群,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利用社會的積極輿論引導夫妻雙方加強感情培養,加強婚姻倫理道德教育,強化夫妻的責任意識、家庭美德意識,營造溫馨穩定的家庭環境。
第三,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以婚姻自由為原則,感情破裂為依據。法官在審理婚姻案件中,要做到既能保障婚姻的嚴肅性,又能使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解除婚姻關系。對于涉及婚姻家庭關系的案件要貫徹“能調則調”的原則,始終把維護家庭和諧放在第一位,通過調解化解家庭矛盾,促使家庭團圓。
第四,實行向婦女兒童適度傾斜的原則。婦女兒童相對處于弱勢,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傷害也相對較深,在合法的基礎上適當照顧女方,是司法關懷的一種體現方式。離婚時在財產處理方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大部分婦女的經濟條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適度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而影響其正常行使離婚權利,避免婦女兒童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絕境。
第五,拓展調解渠道,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在調解形式上應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邀請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婦聯、當事人親友等有關人員協助調解,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引導當事人為其新生活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