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暴力又稱“冷暴力”。隨著社會發展,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從顯性暴力,如肉體上的傷害、強迫配偶進行性行為等,更多地變為隱性的、精神上的施暴,如限制配偶行動自由、逃避家庭責任、拒絕交流、婚外情等。這些“冷暴力”表面看來“文明”了許多,實則對婚姻家庭的破壞力更大,進而影響和諧社會構建,應引起社會各方的重視。

據統計,徐州市九里區法院自20032006年間共審理離婚案件927件,雖然以家庭暴力為由提出離婚的僅占4.7%,而在審判實踐中發現, 342件離婚案件的家庭中確曾存在過精神暴力,占總數的37%,其中因精神暴力直接導致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占79%,約為270件。

一、精神暴力行為的特點

(一)從受教育程度看,精神施暴者學歷普遍高于身體暴力和性暴力實施者。在身體暴力和性暴力的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所受教育普遍為初中以上文化,而在270件因精神暴力直接導致離婚的案件中,施暴者13人為初中文化,59人為高中文化,77人為中專文化,57人為大專文化,55人為本科文化,9人為研究生,知識分子實施精神暴力者明顯居多。

(二)從家庭狀況看,精神施暴者的經濟狀況要好于身體暴力和性暴力的實施者。270件離婚案件中,70%強的精神暴力行為人家庭環境相對優越,收入相對穩定,并且有一定的社會地位。 

由此可見,精神暴力常常出現在受過良好教育且家庭條件相對優越的人群里。主要原因是這些人群對情感生活的期待往往很高,如果婚姻滿意度較低,則會心理落差很大,一旦家庭矛盾不能及時有效化解,容易形成“冷戰”,最終升級成為精神暴力。

二、精神暴力行為的危害

(一)直接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精神暴力的最常見后果就是破壞了婚姻情感的持續性、穩定性,導致作為社會基本單元的一個個家庭紛紛解體,因精神暴力的存在夫妻最終分道揚鑣者比比皆是,上文中比重占離婚案件79%的統計數據足以說明其對婚姻家庭的巨大“殺傷力”。

(二)嚴重傷害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由于女性相對的弱勢,使得女性在精神暴力中受害較多,有的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甚至終生難以治愈。在270件因精神暴力導致的離婚案件中,有84%的女性受害者表示不愿再走進婚姻殿堂,對愛情和婚姻感到失望和害怕。此外,審判中還發現,生活在家庭精神暴力環境下的孩子,其心理上留有灰暗、悲傷的陰影,性情憂郁、孤獨、自悲、不信任他人。270件案件中,36%的夫妻在家庭解體后,無暇顧及孩子的思想和生活,有的甚至將心中的苦悶發泄到孩子身上,對孩子心理發育造成極壞影響。

(三)間接危害社區和社會的和諧與安定。個人和家庭是社區和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精神暴力在帶給個人和家庭負面影響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影響社區、社會的和諧穩定,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嚴重情況下,還會危及社會安定,一些精神暴力受害人在遭受精神折磨和心理打擊后,若無有效的途徑解決問題,排遣壓力,肉體上和心理上的痛苦會使滋生報復思想,不惜一切采取極端行為,其影響和危害遠遠超過了婚姻家庭范疇。

三、對預防和制止精神暴力的對策建議

預防和制止精神暴力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程,不僅需要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共同努力,更需要社會各方運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手段進行綜合治理。

(一)提倡建立以理解、信任、高度的責任感和必要的理性為基礎的和諧婚姻家庭關系。一個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包括以下幾個要素:夫妻之間積極主動并經常進行溝通和交流,以寬容和包容之心相互對待;發生矛盾冷靜處理,不互相埋怨,互相猜測,不走極端,而是平心靜氣說明問題,互相遷就和理解;雙方對待婚姻和家庭有高度責任感,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高度的相互信任關系;雙方還必須具備必要的理性。相互猜忌、視婚姻如兒戲、動輒感情用事,是享受不到婚姻家庭的幸福的。

(二)社會要加強對精神暴力危害的關注,特別要喚醒女性群體防備意識,增強對精神暴力的自力救濟能力。有關機構應加強精神暴力的社會學等層面的研究,動員媒體力量廣泛宣傳精神暴力危害,提高社會關注程度,讓公眾意識到精神暴力是一種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是關系到社會安定和家庭穩定的社會問題,早日形成卓有成效的應對機制。尤其是要加強對處于弱勢的女性群體的教育,增強對精神暴力行為的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和應對化解能力。

(三)完善立法,加強對精神暴力行為的法律救濟。現有法律條文更趨向于把家庭暴力定位在“武力”的基礎上,漠視了精神暴力的存在及其相應救濟。由于我國法律沒有精神暴力的相關規定,常常使得受害者在主張權利、請求保護時于法無據。既然精神暴力行為常常發生在家庭內部,受害者多為婦女兒童,而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通常有著特殊的身份關系,因此《婚姻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就不應忽視對精神暴力問題的關注,應及時完善與之相關的規定。

(四)完善相關機構功能,加強對精神暴力行為的社會公力救濟。目前,不少地方紛紛成立了“家庭暴力投訴中心”等類似機構,表明了家庭暴力引起了社會和政府有關部門一定的重視。如何進一步發揮這些機構的功能,出臺有效措施,提高處置化解精神暴力工作能力,是精神暴力受害者獲得社會救濟的重要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