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三個結合”著力調解自訴案件促和諧
作者:胡長庚 發布時間:2007-08-03 瀏覽次數:1034
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為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諧因素,在刑事自訴案件審理中,注重發揮訴訟調解的疏導作用,充分運用調解藝術與技巧,做到“三個結合”,有效地避免了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確保了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堅持向雙方當事人以法析理與面對面調解相結合。在做好自訴人安撫疏導工作的同時,特別注重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闡明依據法律法規和悔罪態度,施之“寬嚴相濟”的政策,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督促其認罪悔改,積極賠償,使雙方當事人逐漸消除對立情緒,在互讓互諒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二、堅持庭前調解與庭后調解相結合。為避免庭審當中雙方當事人矛盾激化,產生抵觸情緒,辦 案法官在開庭前先行選擇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把握矛盾分歧的焦點,找準解開“疙瘩”的結合點,即便是達不成調解,也為庭審中或庭審后調解打下了基礎。在庭
審結束后,針對當事人都對案件事實清楚、各自利弊明了的情況,及時向雙方當事人分析、預測結果,冷靜思考調解與判決的得失,讓其作出最后選擇。
三、堅持采取強制措施與“消極”調解相結合。針對部分犯罪事實清楚、又容易激化矛盾的被告 人,在調解不能的情況下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變積極調解為“消極”調解,讓被告人冷靜地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只
有積極悔罪,主動賠償,求得自訴人的諒解,才能得到寬大處理。同時,再適時加以引導教育,促使被告人自覺履行義務,以達到調解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