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束民事訴訟期間逃逸值得關注
作者:吳克成 發布時間:2007-08-03 瀏覽次數:1377
本網淮安訊:本案肇事者朱曉芹,交通肇事后,曾到法院應訴,發現事故后果嚴重,即與代理人一起離開,從此消失,而受害者治療至今,已經成為植物人。肇事者在民事訴訟期間逃逸現象值得引起關注。
洪澤法院受理以后,承辦法官專程去南京到被告住所地通過公安機關查尋兩被告,其中朱曉芹的暫住地已查無此人,朱曉紅與朱曉芹是親姐妹,出嫁在南京市江浦區星甸鎮龍山街道,常年在南京工作,無法查找工作單位。法院依法公告送達了應訴通知及開庭傳票。
洪澤法院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交通事故是由被告朱曉芹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其應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朱曉紅是蘇ADT913號小型普通客車的實際車主,應對朱曉芹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朱曉芹在此事故中有重大過失,依法應與朱曉紅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朱曉芹在被告江蘇平安財保公司購買了三責險,根據原告第一次訴訟時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告江蘇平安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護理問題,醫囑三人護理,經征求原告親屬意見,結合本案情況,確定兩人護理。原告因交通事故構成一級傷殘,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告應承擔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過高,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和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以30000元為宜。綜合本事故實際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等規定,判決:原告的醫療費、誤工費、 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460423.78元,由被告江蘇平安公司賠償5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由被告朱曉紅賠償328339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余款由原告自行負擔。原告的護理費394208元由被告朱曉紅賠償,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59131元,之后每3年付一次,直至付清。被告朱曉芹對被告朱曉紅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書經公告后已于近日生效,可姐妹倆始終杳無音信,無論是她們的老家還是南京,寄出的傳票、判決書等均被退回,除保險公司依法賠償了10萬元以外,原告沒有得到肇事者的一分賠款。而事故發生至今,原告的醫療、護理等費用巨大,家人已無法承受,其已經生命垂危。
[法官點評]
肇事逃逸在法律上應予嚴懲,這已得到社會共認,公安機關也會全力追捕。而在案件的始發階段,事故后果尚未可知,對肇事者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待受害者構成嚴重傷殘或死亡時,肇事者卻逃之夭夭,依民事手段對待此類案件,顯然缺乏力度。如何采取法律的強制力,使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值得探討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