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經濟新常態下勞動爭議糾紛之我見
作者:王成玉 張常春 嚴士亭 發布時間:2015-08-27 瀏覽次數:2258
以鹽城法院為例,2015年1-6月份受理勞動爭議糾紛2884件,同比又上升37.39%,該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10.16%,市中院民四庭2015年上半年新收二審案件638件,其中勞動爭議類案件為206件,占比高達全庭二審收案總數的1/3。此類案件除追索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糾紛等傳統案件類型外,一些新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呈上升趨勢。
透過這組數據,不難看出經濟新常態下勞動糾紛頻發,折射出勞動關系的現狀與經濟新常態的應然要求之間出現明顯不適,突出“反應”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企業“失信”現象普遍。一是不規范用工。如規章制定過于苛刻,不按照民主程序制定規章制度,未能將規章制度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對加班時間及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約定不明,未依法建立工資臺賬,未建立規范的考勤制度等。二是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少數用人單位常常發生諸如不簽訂勞動合同、惡意欠薪、不繳納社會保險等令人煩惱的事。三是不誠信訴訟。如部分用人單位通過偽造、隱匿關鍵證據材料達到逃避法定義務的目的,還有的利用自身強勢地位,強迫在職員工出庭作有利于企業的證言。
--工會“失語”幾成常態。由于工會職能的相對弱化、集體勞動合同流于形式以及企業調解委員會機構的不盡完備,使得勞動爭議內部調處機制沒有落到實處。在訴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只有一成左右的爭議經過企業內部協調機制處理。較多工會淪為企業附庸,不少案件中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未經工會討論通過,有的形式上經過工會,但明顯存在記錄造假、走過場的現象。由于勞動爭議未能在發生的初始階段得到化解,繼而啟動仲裁、訴訟程序,無疑會使爭議雙方更加對立,加大矛盾調處的難度。
--程序“失靈”有礙維權。從司法實踐來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運行尚不順暢,集中表現在三方面:一是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空轉”。從抽樣調查的判決生效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看出,有約52%的仲裁裁決內容為不予受理。這里雖然有一部分案件確實是因為仲裁時效已過等原因而不予受理,但也有相當一部分是仲裁機構通過征詢函等形式將案件“過渡”到法院。二是一裁終局案件比例較低。不少案件雖經仲裁機構實質審查,但仍涌入法院,并未發揮立法者所預期的簡化程序、避免訟累、大幅度減少勞動爭議訴訟等積極作用。三是訴訟冗長問題突出。一審判決案件具有70%的上訴率,大量勞動爭議糾紛用盡了“一裁二審”的程序,爭議解決期間較為漫長,短則一兩年、長則三四年。
--勞動者“失真”逐漸凸顯。一是“試試看”訴訟。相當一部分勞動爭議案件明顯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如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或因企業改制引起的下崗、內退等糾紛,這些糾紛在勞動仲裁裁決不予受理后,依舊大量涌入法院;二是訴請不合理。部分勞動者的訴訟明顯不合理且無法律依據,如勞動者將承攬、雇傭等勞務用工形式依照勞動關系主張相關補償等。三是惡意型訴訟。如勞動者曠工在先,后通過開具虛假病假證明意圖蒙混過關;又如根據之前請求單位為其子女出國、申請貸款等原因而開具的與事實工資不符的收入證明進行訴訟,要求按照收入證明上的數額支付工資等等。
構建經濟新常態下和諧勞動關系,與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幸福安康息息相關。作為人民法院何以如愿以對?,當下應力推三項舉措:
一是要建立裁審對接機制。著眼本市法院實際,首先要建立裁審適法統一機制,就新頒布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新的勞動政策進行交流學習,共同探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發現的新問題,合理掌握裁判尺度,確保執法的統一性。在此同時,法院應當與仲裁部門密切溝通,就不予受理的范圍和限制性條件等問題進行磋商,從切實解決勞動仲裁職能虛化的問題入手,力推勞動仲裁實現實質化運行。
二是要構建多元調處機制。我國勞動法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渠道是“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因此必須充分發揮調解、仲裁、審判等不同解決機制的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勞動爭議,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當前尤其要注重發揮工會的作用,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法院應當及時向相關政府部門通報,由政府督促其及時組建。對工會在協調中遇到的困難,法院當應及時提供相應法律幫助,以減輕和避免勞動關系雙方訟累的滋生。
三是要善盡司法審判功能。作為審判機關在審理中應當做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保障用人單位的生存發展并重,努力尋找雙方利益的共同點和平衡點,在保障民生、促進就業、企業生存、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之間實現互利共贏。簡言之,要堅持平衡保護,在企業的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平衡間不可隨意草率;案件要實行繁簡分流。對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大力推廣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盡可能降低勞動者維權的時間和成本;要加大先予執行力度。對于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可視情根據勞動者的申請依法先予執行。同時對惡意提供虛假證據和變造證據、欠薪逃匿等嚴重違反誠信的行為,要向全社會予以曝光,以此營造勞動者誠信維權和用人單位規范用工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