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德
作者:響水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1-11-11 瀏覽次數:1061
“公堂一言論勝負,丹筆一揮定生死”,因為手握生殺大權,因為一念之差能影響他人的命運,所以法官的德尤為重要。因為它裁判案件,也裁判社會的道德和良心,它是正義的化身,更是正義的守護神。這樣的“神”,品德操守當然要高于“常人”。
法官的德,首先是要有一顆公正的心。公正是法律的第一要素。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則是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公正的法官,在行使審判權力時,才能真正做到“司法為民”,而不是“司法為權”、“司法為利”,秉公裁判,真正維護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公正,來源于對事業的高度責任心,來源于對職業的高度責任感。當然,公正并不代表端坐高臺,一臉嚴肅。審判實踐中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更要法官的滿面春風去化解,“南風法則”更適合構建和諧社會框架下的法官和當事人。
法官的德,還要有一顆善良的心。門難進,事難辦,臉難看,“三難”的衙門作風,缺的就是一顆善待他人之心。法律是不說話的法官,而法官只是會說話的法律。但有些法官卻擺不正自己的位置,能辦的事、該辦的事官腔一甩,亦或是不理不睬。假法律之威,耍衙門老爺的派頭。那些一輩子可能就打那么一兩回官司的普通百姓,到法院這樣在他們看來如此威嚴的部門,心里本就忐忑,遇到那些無德扯皮的法官,就越發的忐忑。所以,作為一名法官,常懷一顆善良之心,才能正確地給自己定位。善良之心,本是范仲淹“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的對天下蒼生的一顆悲憫之心,一種為民服務的意識和精神。“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只有那些能將他人的苦處感同身受的法官,遇事才能多為他人考慮,急當事人所急,想當事人所想,才能真正解決好那些矛盾和糾紛,用手中的審判權,為那些需要法律保護的當事人撐起一片法治的晴空。
法官的德,更要有一顆淡泊名利的心。一個人只有心底無私的時候,才能抬頭挺胸做人,“無欲則剛”就是這個道理。身為一名法官,淡泊名利,他心中的天平才不會失衡,還法律以原貌、還正義以公道,他才能真正勝任居中裁判這一角色。一旦有名利之欲,則遇權遇利時天平的砝碼就會傾斜,法律的公平將不復存在。當審判權變成法官手中可供交換的商品時,普通大眾的法律信仰從何而來?“無規矩不成方圓”,一個社會沒有剛性的法律則何以來約束人性的缺陷?社會的秩序何以來維持?所以一個合格的法官,他遇名遇利時只能是個“名盲”、“利盲”。“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他的心里唯有法律,法律至上,是他永遠的信仰,只有這樣,他方能守得住法律的那份神圣和莊嚴。信仰一失,他心中法律的大廈將坍塌。所以,選擇法官之路,就是選擇一條寂寞之路,淡泊名利之路。耐不住寂寞,抵不住誘惑,最好另辟蹊徑,這是對法律負責,更是對自己負責。
當然,法官要有德,德是他忠實于法律和行事方向的保障,但法官同樣更要有才。因為法官是個“零差錯”的職業,“一兩個錯案的存在固然不宜得出整個司法不公的推論,但對于錯案的當事人來說,不論錯案的比率多么地小,司法的不公正則是絕對的,百分之百的。”“零差錯”的要求來源于德才二者的配合,缺一則無法保障。一個合格的法官,應是一個德才兼備之人。同樣的,至善至美的人格魅力,亦來自于二者的完美配合和發揮。這種魅力有時能穿越時空的隧道,亙古而不滅。宋代的包拯,正因有一副不畏強權的傲骨和一心為民的正氣,才成就了千百年時光里一座民族不朽的豐碑。
希望——從我做起,從你做起。“人生若只如初見”,用你我初入法律殿堂時那種對神圣法律的信仰,構建起應屬于我們法官這個精英群體的脊梁。用你我的脊梁,支撐起法律這個神圣的殿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