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記卡被人盜刷20萬元,銀行要不要擔責?昨日,記者從江蘇省高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江蘇金融商事案件近5年增長612.23%,年收案標的額高達1543億余元。銀行借記卡章程中“關于密碼丟失儲戶自擔責任的約定”屬于格式條款,被判無效,銀行應對借記卡盜刷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上市公司虛構利潤造成股民損失,應予以賠償。

  蹊蹺:20萬一夜被轉走

  市民陳先生于2006年6月21日在銀行辦了一張借記卡。2011年1月14日晚8時58分開始至2011年1月15日零時,陳先生借記卡中共200002元在廣東被轉賬、現支及消費。2011年1月15日10時,陳先生持案涉借記卡至公安機關報案。陳先生稱:案發當晚,他因手機沒電了,一直處于關機狀態。等早上開機后,被跳出的十幾條信息嚇住:信息上說,他借記卡上的20萬多元錢被轉走或是現支了。陳先生表示,這些操作并非其本人或授權他人所為。公安機關告知陳先生應到事發地公安機關報案。

  銀行:失密造成損失持卡人自擔

  由于廣東人生地不熟,陳先生只有將發卡銀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銀行歸還他存款200002元。庭審中,銀行方面拒絕賠償,銀行的代理律師稱,借記卡章程第五條約定:“持卡人憑借記卡和密碼可在甲銀行指定的特約商戶消費;在銀行指定的營業機構或金融設備辦理取現、轉賬。凡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該章程第十條約定:“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借記卡密碼,防止泄露。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合法交易。因密碼失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法院:銀行未盡審查義務需擔責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陳先生在銀行開戶辦理借記卡,雙方成立儲蓄合同關系。使用借記卡取現、轉賬、消費,應滿足兩個條件:一為合法有效的銀行卡;二為正確有效的密碼。案涉借記卡轉賬、取現、消費等行為發生在廣東省多市,陳先生在事發后24小時內即持卡向公安機關報案,故應認定2011年1月14日至1月15日期間案涉借記卡的轉賬、取現、消費行為中,銀行接受了與發卡行卡號相同的偽卡交易,并從陳先生賬戶中扣劃相應款項,對此,銀行未能盡到謹慎審查義務,應對其過錯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借記卡轉賬、取現、消費必須輸入正確的密碼才能進行,陳先生未能舉證證明系銀行原因導致密碼泄露,故應認定陳先生未能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責任,對其自身損失亦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考慮到銀行已提供了銀行卡資金變動短信提示服務,且在資金變動時及時提醒了陳先生,但陳先生未能作出及時反應造成損失擴大。故對于陳先生的損失,銀行應負40%的責任,陳先生自身負60%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銀行應賠償陳先生儲蓄存款80000.8元。

  江蘇省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借記卡章程中“關于密碼丟失儲戶自擔責任的約定”的格式條款,免除了銀行識別銀行卡真偽這一主要責任,屬無效條款。因此,銀行關于銀行卡密碼相符即應由持卡人承擔所有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