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宣判,撤銷原審調解書,駁回何某的訴訟請求。鑒于徐某等六人的虛假訴訟行為已經嚴重損害民事訴訟秩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決定對徐某罰款六萬元、拘留十四日,對何某罰款六千元、拘留五日,對翟某、朱某、宋某、張某四人分別罰款三千元、拘留三日。”8月19日上午,港閘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虛假訴訟再審案件作出判決。

  2013年1月,從事房屋中介的徐某與何某接到來自翟某、朱某、宋某、張某的四筆要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業務。之前套取過住房公積金的徐某提出,可以通過虛構債務到法院訴訟的方式套取住房公積金,何某作為債權人,翟某、朱某作為債務人,宋某、張某作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何某同意該做法。徐某遂將翟某等四人召集至何某處,讓翟某根據其口述書寫了一張并無事實依據的借款金額為25萬元的假借條,翟某、朱某、宋某、張某四人簽字確認。徐某取得借條后,以何某為原告起草了民事訴狀,虛構了翟某等四人向何某借款25萬元,經催要已還10萬元,尚欠15萬元未還的事實,并附上偽造的借條作為證據,于2013年1月6日與何某一起向港閘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于次日立案并組織調解。事前,徐某已向何某、翟某等五人交代如何向法院陳述虛構借款的事實,并囑咐他們統一口徑。法院召集雙方進行調解時,五人相互配合,作虛假陳述,當庭達成限期一次性還款的協議。之后,翟某等四人并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徐某便以何某的名義向港閘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提供了四被告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等線索,法院扣劃了翟某等四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上的13萬余元后交付給何某。事后,何某將資金交給徐某,由徐某對資金進行分配。

  因發現當事人涉嫌虛假訴訟,2015年6月,經港閘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該案進入再審程序,法院在再審過程中依法查明了上述事實。法院再審認為,原審原告何某與原審被告翟某、朱某、宋某、張某等人為達到違規套取公積金的目的,惡意串通,偽造證據,虛構借款25萬元及尚欠15萬元借款的事實,致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并執行完畢,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不僅破壞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還嚴重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浪費了司法資源。法院判決撤銷原審民事調解書,駁回何小波的訴訟請求。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鑒于案外人徐某在整個虛假訴訟中起組織、策劃作用,且其此前因虛假訴訟已被法院罰款且拘留過,法院對其罰款六萬、拘留十四日,并根據作用大小,對其余五人也分別處以罰款、拘留。

  據悉,今年以來,港閘法院深入推進誠信訴訟建設,出臺《關于在庭審中實施“三方承諾”的意見》,推行當事人、證人如實陳述承諾制度,嚴防虛假訴訟。嚴厲打擊虛假訴訟行為,對在民事訴訟中虛構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當事人采取罰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重拳出擊打擊虛假訴訟,有力地營造了和諧有序的訴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