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成民間借貸新常態 法院:利息超24%不保護
作者:顧敏 發布時間:2015-08-17 瀏覽次數:2028
記者從省高級人民法院昨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今年1-7月,全省各級法院共新收民間借貸案件8萬余件,同比增長4.6%。民間借貸已成為法院民商事案件“第一大案”,一些地方甚至出現所謂的“職業放貸人”。
數據顯示,自2010年來,全省民間借貸案件收結案數量均逐年攀升,5年來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間借貸案件50萬件,審結民間借貸案件47.9萬余件。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長楊曉蓉介紹,民間借貸案件已經超過婚姻家庭案件,成為我省民商事第一大案件類型,并且案件標的額迅猛增長。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審民間借貸案件的標的額近562億元,與2010年相比增加了5倍多,全省民間借貸案件最高標的額達3億多元,案均標的額為48.05萬元。
民間借貸市場上還充斥著大量專司放貸的主體。不少企業利用自身的信息和資信優勢從銀行獲得貸款后,再將貸款轉投至民間借貸市場謀取高額的“利息差”。信托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中介機構也紛紛介入民間借貸,形成風險程度高、監管體系薄弱的“影子銀行”系統。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從事放貸的職業群體,即所謂的“職業放貸人”。受高利誘惑,有的公務員、教師等人員參與到專職放貸中;有些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充當起借貸雙方的“資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縱信貸資金流入民間放貸以牟取利差。
法院審理發現,民間借貸中當事人約定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最高限額的“高利貸”現象成為常態。有的出借人通過收取顧問費、管理費、擔保費等名目規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額的限制,獲取變相高利。楊曉蓉告訴記者,根據最高法最近下發的司法解釋,全省法院在審理時不再拘泥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這一條件,年利率24%以下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凡是年利率超過24%的均不予保護,即便借款人已經支付超出部分利息,依然可以向法院主張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