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今年1-7月,全省各級法院共新收民間借貸案件8萬余件,較去年同期增長4.6%,案件總標的額達318億元,民間借貸案件數已超過婚姻家庭案件,成為法院民商事案件“第一大案”。其中,在一些地方出現所謂的“職業放貸人”,甚至出現公務員、教師專職放貸的現象。

  案均標的額超48萬元,呈鮮明經營化特征

  省高院公布的數據顯示,自2010年來,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擴大,全省民間借貸案件收結案數量均逐年攀升,5年來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間借貸案件50萬件,審結民間借貸案件47.9萬余件。其中,2014年新收126786件,比2010年上升79.10%,2014年審結123797件,比2013年上升9.02%。僅2015年1至7月,江蘇新收和審結民間借貸案件80320件和66348件,與2014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4.63%和1.92%。民間借貸案件已經超過婚姻家庭案件成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類型。

  與此同時,民間借貸案件標的額迅猛增長。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審民間借貸案件的標的額近562億元,與2010年相比增加了5倍多。2015年1至7月,標的總額已達318億余元,與2014年同期相比上升12.81%。全省民間借貸案件平均每件標的額達48.05萬元,最高標的額達3億多元。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長楊曉蓉介紹,民間借貸已不同于傳統的小額資金周轉,呈現出鮮明的經營性特征。

  “高利貸”成民間借貸常態,年利率24%以下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中當事人約定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最高限額的“高利貸”現象成為常態,有的“過橋”貸款利率超過100%。出借人為規避法定利率限額的限制,往往采用預扣利息的方式,有的出借人通過銀行轉賬匯出全額款項,當即要求借款人提取一定的現金作為第一期利息支付,有的出借人通過關聯第三方收取利息,導致預扣利息難以查清。有的出借人利用優勢地位,在借款到期后與借款人重新出借新的借條,將之前的利息算入本金計算復利,“利滾利”現象較為常見。有的出借人通過收取顧問費、管理費、擔保費等名目規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額的限制,獲取變相高利。如宜興法院受理的必得勝理財服務公司與蔣某某、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必勝得公司以“P2P民間往來抵押公證借款”形式為蔣某某、丁某某60萬元借款提供理財服務,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達19萬元的居間報酬,變相收取遠遠超出法律規定的高額利息。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剛剛公布的司法解釋中,就民間借貸案件的利率認定做出了較大調整。楊曉蓉說,新司法解釋實施后,全省法院在審理時不再拘泥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這一條件,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楊曉蓉介紹,目前我省依照相關司法解釋,對年利率超過36%的高利貸不予保護,即便借款人已經支付超出部分利息,依然可以向法院主張退還。

  “職業放貸人”出現,有些公務員、教師專職房貸

  “職業放貸人”的出現也是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的一大特點。法院通過審理案件發現,相較于傳統的自然人之間的因生活救急、幫困產生的借貸關系之外,民間借貸市場上還充斥著大量專司放貸的主體。比如,部分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后,再將貸款轉投至民間借貸市場賺取高額“差價”。信托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中介機構也紛紛介入,形成風險程度高、監管體系薄弱的“影子銀行”系統。有的小額貸款公司突破規模限制,給予企業的貸款達到數千萬元,遠遠超出了最高貸款限額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出現了專門從事放貸的職業群體,即所謂的“職業放貸人”和民間“食利”階層。有的地方還出現專為借貸雙方提供“搭橋”服務的職業中介組織,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間借貸行為趨于組織化、公開化。還有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機構以非法集資等形式取得民間資金從事高利放貸,或以貸養貸,謀取不法利益。受高利誘惑,有的公務員、教師等人員參與到專職放貸中;有些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充當起借貸雙方的“資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縱信貸資金流入民間放貸以牟取利差。民間借貸參與主體的多樣化使民間借貸案件的情況日益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