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最高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將對規范民間融資、統一法律適用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今天上午,江蘇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近年來江蘇全省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情況,并提醒人民群眾加大對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自我防范,維護全省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案件標的額激增 當事人“跑路”現象普遍

  據通報,2010年以來,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擴大,全省民間借貸案件收結案數量均大幅攀升。僅2015年1至7月,全省新收和審結民間借貸案件80320件和66348件,與2014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4.63%和1.92%。民間借貸案件已經超過婚姻家庭案件成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類型。

  除了案件數量明顯增多,民間借貸案件呈現出案件標的額迅速增長、借貸主體多樣化、高息現象普遍、P2P等網絡借貸新形式高速擴容等特點。數據顯示,案件平均每件標的額達48.05萬元,最高標的額達3億多元。相較于傳統的自然人之間的因生活救急、幫困產生的借貸關系之外,民間借貸市場上還充斥著大量專司放貸的主體。一些地方還出現了專門從事放貸的職業群體,即所謂的“職業放貸人”和民間“食利”階層。民間借貸參與主體的多樣化也使得民間借貸案件的情況日益復雜。

  辦案法官介紹,隨著民間借貸案件新情況、新特點的出現,民間借貸案件日趨復雜,審理難度也日益增大,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跑路”現象普遍。許多案件即使作出判決,由于當事人“跑路”,也難以執行到位,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為規范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江蘇省高院先后出臺了《關于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民間借貸審委會會議紀要,統一了民間借貸案件執法尺度,規定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復制后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風險提示:出借資金記得留好借條和轉賬憑證

  當天,江蘇省高院還公布了民間借貸十大典型案例,希望能對廣大人民群眾起到警示作用,并重點列出了多項風險提示。首先,出借資金應當保存好證據。辦案法官提醒,對于民間借貸的證明,包括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兩個要件,因此出借資金,最好出具書面借條,同時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固定款項交付的證據,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資金發生扯皮。

  其次,要慎重擔當保證人。如果在借條上以保證人名字出現的,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而非僅僅是見證人,在債務人違約不歸還借款時,應當承擔償還責任。但對于年利率超過24%的借貸行為,法院將不予保護。

  對于近幾年P2P平臺日益火爆的新形勢,江蘇省高院也提醒,在參與P2P借款交易中,要加強資信審查,防止P2P平臺公司卷款跑路,同時要遠離非法集資。借款人如果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借款,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應當調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審查借款人是否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此外,對于因不正當男女關系引發的分手費、“找關系、托人情”引發的請托費用、因賭博引發的賭債等都屬于非法債務,即使簽訂借條,也不受法律保護。

  辦案法官還提醒,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應當積極主張債權,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滿后兩年內從未主張過債權的,借款人可以主張時效已經超過而不歸還借款。對夫妻雙方假借離婚逃避債務的,仍應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對于查明屬于虛假訴訟的,法院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