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默無聞”的執行員
作者:邱永安 發布時間:2007-08-03 瀏覽次數:2883
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最能體現出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與有機統一的就是案結事了、當事人服判息訴。一個審判員能做到每件案件都讓當事人服判、案結事了就難能可貴了;如果一個執行員做到執行每件案件使雙方當事人都滿意,不挑刺不向法院反映這樣或那樣的不是就更難了。江蘇省金湖縣法院執行局執行員邱陽在從事執行工作七年中執結1200余件案件,從未有過申請人或被執行人投訴過他,以致于邱陽“默默無聞”。邱陽同志在平凡的執行崗位做到七年“無投訴”的業績。
邱陽辦案以對雙方當事人高度負責的精神全身心的投入到本職工作中去,他每年都給自己定下較高的奮斗目標,鼓勵自己努力拼搏多作貢獻。案件一上手他就謀劃案件如何執結,分析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義務的原因;是被執行人找不到還是被申請人的財產查不到或其他什么原因。他針對不同原因設計執行方案。凡干過執行工作的人都知道,被執行人找不到,案件難以尋到突破口。邱陽所在的執行局有多部執行警車,但他一般很少動用警車,他從執行實踐中探索出開著警車去尋找執行人效果不太好。每當車子還未到被執行人家,被執行人會“望風”而逃。即使詢問左鄰右舍,人家顧及鄰里之情一般不會告訴你被申請人去向。邱陽在平時的執行中大多騎著自行車走鄉穿戶、上街入巷,越是別人休息的時候他出去找執行人;越是被執行人認為法官不會來時,他會出現在被執行為面前;越是酷暑難當寒風凜冽,他越在尋找被申請人的途中。由于邱陽同志長年累月在烈日在暴曬,在寒風中穿梭,使他的容貌與他實際不相符,今年只有38歲的他,給他人感覺快到60歲的樣子。
邱陽從事執行工作多年來,他沒有休息過一個完整的雙休日,節假日也很少休息。2003年夏,邱陽母親不幸去世,但不久他父親經診斷得了白血病,身為家中獨子,多么想陪陪、照料還未走出喪偶之痛的父親邱陽有時也流露出舍不得父親一人躺在屋里,每當他想到老父親從江蘇丹陽一人來到金湖從事教育事業,母親也是外地人,在金湖無一個親戚,父母也只過生了他一人,父親現在孤零零的一人在醫院與病魔作斗爭。他承受著巨大的經濟壓力和常人難以想象的心理壓力,以“舍小家為大家”的精神激勵自己,白天堅持下鄉辦案,晚上趕到病床前陪護父親,父親輸血引起的排異反應常使他通宵不能入眠,但他仍要求自己第二天堅持上班,在他父親住院治療近四年的時間里,他從未請過一天假,從未向組織提過任何要求。
義務人不主動,不積極履行義務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邱陽在從事執行工作中善于總結經驗,他象審判人員一樣寫好庭審提綱那樣,在與被執行人接觸之前,他認真列出提綱,在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手續同時,總要與被執行人談一次話并形成記錄,從中了解被執行人為什么不履行義務,從而好對癥下藥,如果是被執行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他向他們宣講法律,講解法院為什么這樣判。他常說第一次談話很重要,但他不希望一次講解就能把被執行人講服了。一時說服不了被執行人的,邱陽便查找他積累的報紙、雜志上登過的類似的案例帶給被執行人員看,直到被執行人認識到法院的判決是對的,是自己不懂錯怪了審判人員,感到自己淺薄。邱陽把工作做到這份上,被執行人一般會主動自覺履行自己的義務。有的被執行人不是無力履行義務,而是與對方較著勁,認為對方把自己告上法院傷害自己的自尊心,以不履行判決書的義務與對方較勁。邱陽針對這類執行案件,這類案件的當事人一般不是朋友就有攀親帶故的,邱陽不忙于結案,而是找這兩家當事人的朋友親戚幫助法院做工作,消除當事人的對抗情緒。雙方對抗情緒消除后,案件就迎刃而解了。
找不到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或無財產可供執行,這類執行案件是難執行的。去年11月份雷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法院執行他前妻與離婚時應給付他的3萬元錢。因雷某犯刑律被金湖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在他服刑期間,他妻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他離婚,經調解,雷某與妻子達成離婚協議,家中所有財產都歸妻子所有,妻子補償他3萬元。雷某于去年10月刑滿釋放,雷某一回來生活沒有了著落,便拿著調解書向金湖法院申請執行。當執行員了解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也無財產可供執行,便準備中止執行。雷某一看無望當晚就帶著一床被睡到法院大廳里,聲稱什么時候執到3萬元錢他再走。院領導將這件棘手的案件調給邱陽辦理,他一接手該案后向雷某了解前妻的一些情況,雷某只提供前妻是美發手藝人,她的父母也有七八年沒看過她了。第二天邱陽向被執行人的父母了解其女兒情況,在了解中邱陽得知被執行人的母親前年生過大病,花費好幾萬塊錢,被執行人共有兄妹兩人,其兄生活困難沒有錢給其母看病的,他大膽地推斷被執行人肯定匯過錢給母親,邱陽馬不停蹄的來到社會保障局調取被執行人母親的工資發放卡號,到銀行查找前兩年有沒有人匯進過錢,銀行講必須要提供匯錢的準確時間,否則工作量太大無法協助,邱陽經過分析如果匯錢肯定在她母親開刀之前的幾天,他又去醫院調取她母親的病案,真是功夫不負有心人,被執行人在
邱陽同志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他除熟練掌握法律外,還經常收集《人民法院報》等報紙、雜志上的案例,他主動承擔起執行的報紙夾放、資料保管等工作。他在7年中收集整理出八大本案例及執行方面的理論文章。他常講,這些知識、案例是我執行的法寶,事實上邱陽同志的業績與他善于學習、善于總結肯學習是分不開的。他外出辦案,包里除放卷宗之外,就是業務書籍。正由于邱陽積累了一定的法律知識和執行經驗,加上他勤于思考,他在全院較早采用“債權轉股權”、“公告執行”、“勞務抵債”、“執行聽證”等方法,取得了明顯的執行效果。在搞好執行工作的同時,邱陽同志注重加強調研宣傳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近年來,有十二篇調研被《人民法院報》、《江蘇法制報》報刊采用,有三十六篇宣傳稿件被《江蘇法制報》等報紙所采用。
邱陽同志一貫清正廉潔,不為關系網、說情風左右,堅決摒棄地方保護主義,保持清正廉潔的優良作風,嚴格約束自己。時時、事事、處處維護法官的良好形象。邱陽常講:“距離產生威嚴”。他從不與執行雙方當事人有半點的拉拉扯扯的行為。正是由于他的一貫清正廉潔,保持了法官良好形象,現在在金湖有良好的聲譽,當事人對他的執行較為配合,對他充滿信任。這無形的為他七年所辦執行案件中無投訴起到一定的作用。面對工作中的種種威脅與誘惑,面對親情的羈絆和金錢的考驗,他毫不猶豫地維護了公平與正義,堅持做到不為人情所惑,不為權勢所屈,不為錢物所動。多年來,從未有違法違紀行為,未發生一起當事人上訪和矛盾激化案件,贏得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擁戴。
邱陽同志長期奮戰在執行工作的第一線,在普通而平凡的崗位上做出了較大的貢獻,創造了七年執行“零投訴”的業績,他多次被院評為先進個人、辦案能手,先后兩次被縣委、縣政府授予“人民滿意政法干警”稱號,被縣委組織部授予“服務之星”稱號,被淮安市委政法委記個人三等功,被省高院記個人二等功。2005年金湖法院黨組作出《關于向邱陽同志學習的決定》,2007年初被江蘇省高院榮記個人一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