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協調制度下,行政訴訟案件協調結案的方式理論界有多種觀點:

一是“調解書”形式結案。該觀點又分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將行政訴訟協調完全等同于民事訴訟中的調解。“確定調解結案為與裁判并列的法定結案方式之一,這是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建立的標志。調解結案不應被視為行政訴訟結案的另類,行政訴訟中應當還其應有的地位。根據法官主持下的和解筆錄或當事人提交的和解協議,然后制作格式化的法律文書‘調解書’。‘調解書’簡短反映訴訟過程和案件基本事實,既體現了對法官勞動的尊重,亦能反映基本的法理,便于總結行政審判經驗。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參見馮其江著:《行政審判調解之運作與檢討》,來源于《中國法院網*法學研究》,200615發布。)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訴訟應建立有限調解制度。法院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結合由被告行政機關認可后的原告與第三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依據非訴訟執行案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標準的審查原則,出具調解書中予以確認”。(滕恩榮著:《行政訴訟調解制度構建初探》,來源于《中國法院網*法學研究》,200615發布。)

二是“書面協議”形式結案。“確定調解為法定結案方式之一。通過修改法律,應當允許人民法院以和解筆錄或當事人提交的和解協議的書面形式結案,這是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建立的標志。它不同于目前法院對因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予以準許的結案方式,后者實際上是受法律空間的壓迫不得己而為之,這種結案方式常給人以原告自我妥協的錯覺,而且掩蓋了法官的勞動,并且反映到統計數字上造成了整個訴訟制度的失衡。”(王偉云、王劍兵著:《關于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探討》,來源于《中國法院網*法學研究》,20051012日發布。)

三是出具“終止審查決定書”形式結案。“審查機關認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后,直接出具終止審查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終結案件。該決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達成的協商意見包含在法律文書中,具有強制執行力。”(張玉錄著:《行政協商:構建和諧社會的行政救濟法基礎?兼論法律移植與本土資源的對接》,來源于《中國法院網*法學研究》,200546日發布。)

國外立法也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英美兩國為代表的將“和解協議”做成“合意判決”的模式。英國和美國的民事訴訟法理論均把訴訟上和解看作私法行為,因此僅和解本身并不當然發生與判決相同的效力。當事人要讓其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必須申請法院按其協議內容作出“合意判決”。(參見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08頁。)另一種是將“和解協議”記入筆錄即生效力的模式。較為典型的是德國和日本的立法。“按照德國民事訴訟法,和解是當事人的協議,只能記錄在訴訟記錄上。”但由于其具有訴訟行為的性質,“所以應受民事訴訟法的管轄,按照《聯邦德國民事訴訟法》796.1,和解雖非裁判,但具有強制執行力。”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應將當事人和解記入筆錄;第203條規定,和解一記入筆錄,即具有與判決同等的效力。”(參見沈達明著:《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下冊)》,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63頁。)

筆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的結案方式應采用“裁定書”的形式結案。一是對當事人和解后,原告申請撤訴的案件,按傳統的結案方式裁定準予撤訴。二是對當事人和解后,原告不申請撤訴的案件,法院就和解協議的內容、原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訴訟活動的過程等相關問題作出判斷后,裁定本案終止訴訟或終結訴訟。理由:第一,行政訴訟“法院協調”既是當事人之間的“公法契約”行為,又是法院的職權行為,既有當事人“自治”,又有司法權的“引導”,用裁定書的形式可以體現訴訟行為的性質。第二,對和解協議的審查,包含著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按“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定力”理論,不經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不能否認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而和解協議沒有否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公定力的效力。第三,訴訟行為的中止或終結,當事人雖具有促進作用,但主動權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對當事人中止或終結訴訟的行為是否準許,必須由法院審查后決定。因此,和解協議并不當然地中止或終結訴訟,其中止或終結訴訟的效力必須由審判權賦予。用“裁定書”的形成結案,正如準予撤訴的裁定一樣,既能反映出當事人的“自治”,又能體現出法院的“審判職能”。

裁定書的內容可以敘述為,***行政機關**一案,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已達成如下和解協議,敘述協議內容并就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判斷后作出確認合法與否的認定(這里主要是表明和解協議的合法性問題)。接著就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與協議的關系作出判斷性敘述,鑒于協議已變更或部分撤銷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變更或撤銷的部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應按協議履行(這里主要是解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問題)。接著敘述,鑒于本案當事人已和解,訴訟程序已經沒有必要再進行下去,遂裁定本案終止訴訟或終結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