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將僅有的財產贈與他人,我該怎么辦?
作者:徐英杰 發布時間:2007-08-03 瀏覽次數:1012
編輯同志:
張某因做生意需要,于
李磊
李磊同志:
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你所提出的問題,牽涉到法律規定的撤銷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及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的規定,鑒于張某無其他財產可供還債的事實,應該說張某的行為屬于逃避債務的行為,該行為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故作為債權人,你可以依此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張某的贈與行為,宣告該贈與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