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張某因做生意需要,于2006512向我借款5萬元,約定三個月內歸還。后張某做生意賒了本,逾期后未有還款。我多次索要無果,現張某將其僅有的房產一處贈與了你胞弟。請問:我該怎么辦?

                                                    

李磊

 

李磊同志:

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你所提出的問題,牽涉到法律規定的撤銷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及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的規定,鑒于張某無其他財產可供還債的事實,應該說張某的行為屬于逃避債務的行為,該行為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故作為債權人,你可以依此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張某的贈與行為,宣告該贈與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