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沭陽法院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全面理解、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刑事政策,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不斷強化調解,對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他們的具體措施如下:

一、加強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人員配置。刑事審判庭現有審判員6名,針對刑事案件審限較短的特點,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交由富有民事調解經驗的3名審判人員處理。在審判人員調解未果的情況下,由庭長親自參加調解。

二、送達起訴書后,參考民事案件調解模式,積極組織被害人、被告人及相關人員進行庭前調解。

三、邀請人大代表、鄉鎮、村民調組織參與調解。針對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由民間糾紛引起的特點,主動邀請當地的人大代表、鄉鎮、村干部及民事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參與調解,理清糾紛根源,徹底解決矛盾。

四、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針對目前人民陪審員的特點,充分調動人民陪審員的積極性,發揮其主動能動性,有效克服“陪而不審”的弊病。

今年以來,沭陽法院對163件案件中涉及刑事附帶訴訟案件進行調解,成功率達48%。達成協議案件中85%以上的被害人當場得到了賠償,無一例因協議未履行而再次引發糾紛的案件出現。沭陽法院從根本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使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早日回歸社會,避免不必要的監所傳習,同時也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人力資源參與這項工作,發揮了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有效地節省了司法資源,在一定程度也減輕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壓力和難度,也緩解了涉法上訪的壓力,實現了和諧司法的初步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