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房屋買賣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
作者:鮑旭 發布時間:2007-08-01 瀏覽次數:1659
公民間房屋買賣主要分三大類,商品房買賣、房改房買賣、農村集體批建的宅建地房屋買賣。前二類被習慣稱為“二手房”買賣,最后一類被稱為“農民房”買賣。新沂法院統計數字表明,此類糾紛近幾年大量上升,截至2007年6月該類案件收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新沂法院法院經過分析,認為該類糾紛上升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房地產市場過熱,房價快速上升。據有關部門統計,近三年內新沂市房屋買賣價格上升一倍多,尤其2007年上半年每月以5%以上的速度上升。許多糾紛系賣房人在銷售房屋后,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發現房屋價格又上漲了,于是導致反悔,以種種借口不辦理過戶手續,導致另一方以違反合同起訴至法院。
2、二手房交易手續復雜,導致交易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產生不信任,交易難以進行。二手房交易中存在大量需要辦理銀行貸款業務的情況,購房者需要將所購房屋抵押給銀行,而在交易尚未完成時,售房者因害怕風險而不愿在未拿到房款時,先將房屋過戶給購房者辦理抵押,因此交易難以完成,導致雙方對簿公堂。
3、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不合理,導致難以發現房屋共有人情況,引起共有人提起訴訟。現行的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往往僅登記一名所有權人,在交易過程中交易的另一方很難發現還有共有人,交易之后常有妻子或其他共有人提起訴訟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出現。
4、中介機構的不規范行為導致糾紛。由于買賣雙方常常通過中介機構建立聯系,進行交易,而中介機構本身的機制和人員素質并不整齊,常常在簽訂合同或辦理手續時出現問題,甚至合同約定內容與三方談判時表達的意思不一致,導致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內容產生爭議,從而提起訴訟。
5、缺乏誠信隱瞞真實信息導致的糾紛。當事人為了促成交易隱瞞真實信息,如隱瞞房屋質量存在問題、居住環境存在問題,在簽訂合同后另一方發現從而提起訴訟。還有就是在交易過程中偽造文件,如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偽造結婚證,讓“假妻子”與自己共同辦理公證,房屋過戶給購房者,從而導致房屋出賣后,合法妻子發現后起訴房屋買賣無效的情況。
6、涉宅基地房屋主張交易無效。房屋價值的上漲,同樣還導致許多原來許多農民將宅基地房屋銷售給城鎮居民后反悔,從而起訴。這些房屋有些雖然長期由城鎮居民居住但沒有任何手續,但有一些已經獲得翻建審批手續,還有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情況,情況十分復雜,又涉及買賣雙方的重大利益,法院處理時應十分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