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罪就有刑罰,有刑罰就有執行。刑罰執行是刑事立法與司法活動的最終結果,也是刑罰運作和實現的重要環節。刑罰效益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刑的質量。時代的迅猛發展對傳統的刑罰執行模式提出了強烈的挑戰,現代的監獄不但是監禁囚犯的場所,而且也是矯治罪犯,促使犯人再社會化的機構。因此,我國的司法機關和行刑機關受西方行刑社會化理念的影響和啟迪,進行了行刑社會化方式的試點工作,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目前就總體而言,行刑工作中的社會化程度還處在一個比較低的水平線上,影響了刑罰效益的整體發揮,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

一、我國行刑社會化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非監禁刑使用率過低。我國刑法所設置的非監禁刑措施本來就不夠豐富,罰金、沒收財產等常常依附于主刑而適用,況且司法實踐中也常常因當事人支付能力有限、又無刑罰易科制度而使得這類非監禁刑適用率大打折扣。當前國外比較流行的社區服務、家庭監禁、半監禁、電子監控等監禁刑替代措施在我國立法上尚是空白,即使現有的緩刑、假釋、管制等非監禁刑措施適用率也偏低,這使得行刑社會化的實現和刑罰效益的發揮受到極大影響。

2、監獄整體布局存在不合理性。監獄布局的不合理性直接影響著行刑社會化的實施。由于很多監獄遠離城市、交通不便,給家屬探監和社會幫教帶來了較大的困難。據統計,全國有60%的監獄設置在交通欠發達、環境氣候較惡劣的偏遠地區。不可否認,這種布局從歷史上看有著一定的合理因素,但總體而言尤其在當今是弊大于利的,其在客觀上使得監獄不得不處于封閉、秘密的狀態之中,給監獄工作帶來了多方面的困難,如難以吸收高素質的人才到監獄工作,難以解決干警子女的學習、就業及婚姻等問題。由于地處偏遠,不能利用現有的社會資源,監獄被迫行使所謂的“準法定職能”,走“監獄辦社會”之路,通過開辦幼兒園、子弟學校和職工醫院等設施來解決監獄干警及家屬的部分生活問題。由于國家經費投入有限,許多地方對監獄工作不夠重視,監獄為了生存,只能騰出一部分精力從事生產和創收,給監獄的法定職能帶來了不應有的牽制。

3、監獄行刑模式落后。當前我國的監獄行刑模式仍屬于傳統的監獄管理方式,監獄行刑手段的特點是封閉性、粗放性、簡單化。監獄管理方式的人治色彩濃厚,法治化不足。大多數監獄地處偏僻,而且有高度隔離的封閉設施,高強電網、武警崗哨、戒備深嚴。這種高度警戒、高度隔離的模式,既不利于罪犯的分類處遇和再社會化,也不符合刑罰經濟原則。

4、行刑體制分散、行刑立法缺位。行刑體制即刑罰執行權限的配置以及行刑機關之間的關系等是行刑社會化的體制保障。行刑立法無疑是推行行刑社會化制度的法制保證。在我國,行刑體制的現狀嚴重制約著社區刑罰制度的適用力度,而行刑立法的欠缺則使得整個刑罰執行活動缺乏統一性、規范性、權威性。

1)行刑體制分散。目前。我國的刑事執行機關有監獄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安機關和法院,刑罰執行主體的多元化導致刑事執行工作的分散與不協調,宏觀統籌較差。

2)行刑立法缺位。刑事執行在刑事法律體系以至整個國家法律制度和法治體系中占據著不可替代的地位。而現行刑事執行立法的相對滯后,使我國刑事法律體系的一體化尚未完全實現,作為刑事執行法的主體而存在的《監獄法》并不能與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相配套、銜接,刑事司法活動中刑事執行尚未有統一協調的法律依據。

二、關于我國行刑社會化改革的若干思考

當今社會已經進入高技術信息社會,罪犯被久置于封閉

的監獄內勢必擴大罪犯與社會的不相融程度,導致刑罰效益的低下,行刑社會化是行刑領域改革和發展的方向,然而我國的行刑社會化實踐仍在起步階段,急需在各個方面加以完善,筆者認為,完善我國的行刑社會化工作既要吸收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又要結合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1  更新觀念,樹立現代行刑理念

觀念的更新是改革的前提和先導,我們應當從片面強調

專政職能轉向注重罪犯人權保障,明確行刑機關不僅是國家的專政工具,同時也承擔著維護社會正義的職能;行刑作為一項執法活動,其目標并非將被改造犯罪者塑造為道德、情操完美高尚的人,而應將改造的重心置于矯治不良心理、戒除犯罪惡習方面,客觀評價改造在預防再犯罪方面的作用,不能單純以再犯罪率的高低評價監獄改造的質量;在此基礎上,監獄要努力實現法治社會下追求的理性價值,應以法治社會下的民主、自由、人道、正義和效率作為自己存在的價值基礎和觀念定位,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執法水平,積極采用先進的設施和技術,提高行刑的文明程度,推進行刑管理的法治化和科學化。

2  調整行刑方式,科學改造罪犯

我國監獄忽視或缺乏對罪犯復歸社會能力的培養和鍛煉,罪犯一旦刑滿,即脫離法律的保護和制約,進入社會的一系列社會問題使出獄人不知所措。因此,有必要以行刑社會化理念為導向,適當調整行刑方式。首先改善犯罪人分類技術,科學地對罪犯進行分類是對罪犯進行個別化處遇的基礎,在西方被稱為“人格調查”;我國在罪犯分類方面停留在按性別、年齡等簡單的分類層面上,罪犯分類工作處于較低的工作水平,直接制約著行刑改造的質量,因此要加快完善分類制度,向人員專業化、調查科學化、分類細密化方向發展,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分類工作,盡可能將分類標準量化,提高操作性和準確度。其次要發展心理矯治,通過設置心理門診、建立心理矯正工作,使心理矯正成為一種新的改造犯罪的手段;再次要重視罪犯的情商培養,提高其自我調控能力和對社會的理解度與寬容度。最后科學運用親情教育手段,運用親情的力量感召和激勵犯人。

3  監獄設置的合理化調整

我國監獄整體設置所存在的問題,極大地阻礙了行刑社會化工作的推進,有必要從整體上予以合理化調整。首先,調整監獄布局,一方面適當建造新監獄,另一方面是對現有監獄進行改造,使大部分監獄向城市、城鎮靠近,充分利用社會各種有用的資源,擺脫監獄辦“小社會”的困境;其次劃分監獄等級和實施監獄分類制度,優化國家資源配置,提高監管安全效能;最后,實現監獄職能純化,加快監、企、社分離步伐。長期形成的監、企、社高度合一、三位一體、多軌運行的體制,造成監獄功能模糊、職權職責分散、監獄本質職能難以體現。當前要盡快把企業和小社會從監獄中徹底剝離出來,把監獄現行承擔的社會保障職能從中分離出來,實現監獄職能的準確定位。

4  加快行刑社會化的立法進程

制定一部完整的行刑法典固然是最理想的選擇,但是涉及刑事司法權力的重新配置,需要長期不懈的努力。當前可以先著手做好《監獄法》的修訂和《社區矯正法》的制定工作,前者解決監禁刑的執行問題,后者則解決非監禁刑的主要問題,由此將監獄行刑工作與社區矯正工作整合于一個統一的權力運行系統之中,有利于加強二者之間的聯結和互動,從而使統一刑法典能早日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