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擴大受賄罪的對象范圍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7-30 瀏覽次數:1352
賄賂犯罪歷來作為社會腐敗的極端表現形式,是侵蝕人類社會的一大毒瘤。特別是現階段隨著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刑事立法必須要與實際相符,甚至更要具備一定的超前性,只有如此才能做到法為現實所用,從而有效地打擊犯罪,彰顯刑法的威懾作用。目前,受賄罪的對象明顯不合現實的懲治需要,應該將其擴大到一切能滿足人類物質生活或精神生活需要的一切不正當的利益。其理由有三:
1、新賄賂手段嚴重侵害了公務廉潔性。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務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據上述規定,受賄罪的對象僅限于財物,即將財物以外的其它利益排除在外。但是,現階段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賄賂的手段已是越來越多,歸納起來大概有三類,一是直接給予財物,二是給予財產性利益,如提供免費旅游、低息貸款、高檔娛樂消費或給予高檔房屋居住權等等,而更多則是第三類,給予一些非物質性的利益,如幫助遷移戶口、提供職務、幫助子女出國留學、幫忙拉保險、提供性服務……可見如今的賄賂手段日趨多樣性,復雜性和隱蔽性。若依據現行刑法,肯定這些新出現的賄賂手段不可能得到有效地懲治。而我們知道,刑法之所以打擊貪污賄賂犯罪,主要是因為它侵犯了國家公職的廉潔性,而這些新出現的賄賂手段同樣從本質上也構成了對這一國家公職人員廉潔性的侵害。
2、賄賂范圍僅限財物與國際通行的立法慣例不符。賄賂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國共同面臨和亟待解決的問題。國外許多國家都將“非物質性利益”納入賄賂犯罪的內容。1915年,日本一法院判定,異性間的性交也可能成為賄賂罪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賄賂”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又如德國刑法典將受賄對象規定為“利益”,當然包括非物質性利益;丹麥刑法典規定為賄賂或其他利益;羅馬尼亞刑法典規定為金錢、有價物、其他利益;意大利刑法典規定為金錢或其他利益;瑞士刑法典規定為賄賂或免費利益;泰國刑法典規定為財物或其他利益;加拿大、奧地利刑法典均將非物質性利益作為賄賂犯罪的內容,可見各國對“賄賂”既指財物性利益,也包括其他利益,即除財物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們欲望的有形或無形利益。況且我國還于
3、擴大賄賂對象范圍利于徹底的懲治賄賂分子。但是非物質性利益賄賂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例如性賄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為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危害社會的特征,在某些情況下,財物達不到的目的,性賄賂往往可以達到。加上性賄賂手段隱蔽,不留痕跡,導致權力變質,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在一定程度上,性賄賂的社會危害性和持續性要超過財物賄賂。而且近年來性賄賂已經呈蔓延擴大趨勢。性賄賂行為已經遠遠超出了一般違法行為的范疇,已對整個社會秩序構成了嚴重的、現實的破環,是一種明顯、嚴重的蔑視社會秩序的行為。性賄賂等非物質性利益賄賂犯罪未納入刑法調整范圍,是刑法的遲鈍和無為。同時由于非物質性利益賄賂的隱蔽、不易證明性,普通的調查手段(紀檢、監察的調查方法)在它面前已顯得毫無為力。將其提升為犯罪從而可以動用刑事偵查手段來收集證據,就能夠較為容易的突破案件。可見非物質性利益賄賂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它手段的調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發展,所以必須用刑法來加以調整。